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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合同约定以审计为准,可以继续执行;如未做约定,不得强制以审计为准

 芃芃78 2019-01-28

6月22日,郑州市审计局投资审计中心副主任石建增在“新时代、新动能、新咨询”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解决方案(郑州)高峰论坛发表《投资审计热点之——结算与审计的“前世今生”》主题演讲

石建增

郑州市审计局投资审计中心副主任

河南省审计厅政府投资审计培训讲师

河南省发改委、财政厅评标专家

他在演讲中通过案例生动形象的解析了“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条例颁布施行的来源,并对当前媒体报道中对“审计结果不能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规定的误读进行了详细的剖析。

石主任介绍了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的四种形式:审计机关的审计、财政部门的评审、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结算的形式虽多,但是规定却不明确,行政监督和民事合同存在“两张皮”的现象,为避免两者不一致时的尴尬局面,部分地方制定了“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条例。

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造价师家园推文“以审计结果为竣工结算依据”被全国人大取消!中详细了介绍了条例纠正的过程:

2013年,中建协联合26家地方建筑业协会和有关行业建设协会两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对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审查,并建议予以撤销。

2015年5月,中建协再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申请,进一步说明这一地方性法规给施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引起了法工委的高度重视。

2017年2月22日,法工委印发《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所制定或者批准的与审计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开展自查,对有关条款进行清理纠正。

2017年6月5日,法工委复函《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

石主任在演讲中解答了三个政府投资审计热点问题:

1、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能否再以审计为准?

——合同约定以审计为准,可以继续执行,如未做约定,不得强制以审计为准。

2、政府项目以后还能不能再审计

——审计的法定性和强制性规定,只要工程被列为审计对象,政府审计就不因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而排除。

3、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出路和对策

——审计署:以创新的思路和办法,着力实现“投资审计三个转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法律规定框架内,多措并举,综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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