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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提案公开】关于纠正将“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错误做法的建议

 笔记助手 2023-06-28 发布于北京
【提案者】罗贵明
【提案标题】关于纠正将“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错误做法的建议
【提案号】自贡市政协第十五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52-064号提案
【办理单位】自贡市审计局
【办理回复日期】2018723
【办理结果】
       一、基本情况
       2015年5月,全国人大法工委收到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申请对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审查的函》。对地方性法规中有关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提出审查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收到审查建议后,对有关审计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梳理,发现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设区的市在地方性法规中对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做了规定。规定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直接规定审计结果应当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二是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三是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2017年2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印发《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认为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为执行审计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对保障审计监督作出具体规定,是必要的。但是,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第一、二种情况,即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和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保障,在法律上却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扩大了审计决定的效力范围。二是限制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混淆了行政监督与民事法律关系,应当予以纠正。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第三种情况,即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的条款,不存在与法律不一致、超越地方立法权限的问题。
       审计署高度重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研究意见,反复研究并商全国人大法工委,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并于2017年9月18日召开全国审计机关电视电话会议,专题部署贯彻落实。要求全国审计机关要在依法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决算)审计的基础上,坚持着眼长远,以创新的思路和办法推进投资审计转型和全面发展。
       二、我市贯彻落实情况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自府发〔2016〕15号)中第四条的规定为对应原《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置,属全国人大法工委要求纠正的情况,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决定(2017年12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修订后删除《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十六条整条的内容。我局立即向市政府报送了修订《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自府发〔2016〕15号)的请示。2017年12月28日市政府颁布了重新修订的《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自府发〔2017〕37号),该文件删除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下列内容:(一)保留适当比例的工程价款,在竣工决算审计后结算;(二)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各区县也正按照省、市部署要求开展文件清理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
       综上,提案提出的“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中应当纠正的情况在我市已得到落实。下一步,我局将提高站位,回归监督本位,强化投资审计全过程全方位监督,促进相关部门认真履职尽责,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治理体系,推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双方诚实守信和运行规范有序,全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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