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对维护财经秩序,保证国有资产不受侵犯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充分肯定。为防止对国有建设项目的工程高估冒算,有些地方法规定或地方规章曾出台政策,凡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要由审计机关为其办理工程结算。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函〔2017〕2号)规定,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不能通过行政手段强制将其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依据,但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如果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国家审计机关能否为其办理工程结算呢?答案应该是否定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审计署的相关规定,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是依经批准的审计计划进行的,未经批准审计机关不得自行调整审计计划。国家审计具有强制性,被审计单位没有选择权,审计计划的制定也不能由被审计单位的约定而改变。 二、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应按照民事法律规定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商定或共同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国家审计机关对工程结算结果有权依法监督,直接为双方办理工程结算不是国家审计机关的事权范围。 三、即便国家审计机关列入了审计项目,出具了审计结果,如果允许建设单位将其作为双方工程结算的依据,会造成行政权和民事权合二为一,会让国家审计监督权的属性发生根本性改变。 国家审计机关有依法维护国家资金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定义务,但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应当考虑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更应该考虑自身的法律风险。所以,国家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易直接为其办理结算,也不易由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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