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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不应承担十倍赔偿的法律责任

 余文唐 2019-01-30
2015/8/18 16:33:49 点击率[3921] 评论[0] 分享到
【法宝引证码】CLI.A.091706
    【学科类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产品质量法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15年
    【中文关键字】食品标签;瑕疵;十倍赔偿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第二款催生了一个职业群体,被称为“职业打假人”。这一群体所导演的所有案件中,有这样一种类型:他们去超市寻找那些食品标签标注有瑕疵的食品,购买之后立刻去服务台投诉,要求十倍赔偿。如果卖家不同意,他们就以举报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由进行要挟。如果真是被举报,卖家一般会受到行政处罚,因此,有些卖家就会妥协,给予赔偿。有些卖家宁可受到行政处罚也不给予十倍赔偿,这时候就会被起诉到法院。
        食品标签瑕疵有下列一些类型:
        1.葡萄酒标签标注了“微量二氧化硫”,但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2013年8月1日之后,应当标注二氧化硫的具体含量,而不能用“微量”代替。
        2.葡萄酒标签没有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要求,2013年8月1日之后生产的发酵酒应当标注这一警示语。
        3.某一进口“辣椒籽烟熏辣汁”未标注贮存方法。
        上述列举只是众多案件中的冰山一角,此类案件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食品标签没有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发的《标签通则》进行标注,确实存在一些瑕疵。
        关于这一瑕疵是否会导致十倍赔偿,此类案件应如何处理,笔者进行如下评述。
        一、“食品安全”这一概念不涉及食品标签存在瑕疵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该法第九十九对“食品安全”的含义进行了如下表述:“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定义已经进行了明确的列举式的解释,因此,不存在将“食品标签瑕疵”扩张解释为“食品安全”问题的可能性。
        无论是葡萄酒标签对二氧化硫的含量标注为“微量二氧化硫”而没有标注二氧化硫的具体含量,还是没有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以及上述列举的其他问题,都只能说明标签存在不规范的情形,但并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如果此类案件的原告不能证明也未主张涉案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或者已经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下,仅以标签瑕疵要求十倍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支持。
        二、纵向行政法律关系与横向民事法律关系的厘清
        食品标签是否合格属于行政监管的范畴,体现的是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纵向的行政监管的法律关系,应当由相应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标签存在瑕疵,行政机关可以进行处罚,也可以指导、协助企业规范食品标签。
        如果食品本身是安全的,仅仅是食品标签存在瑕疵,由于并未侵害到购买者的食品安全法领域的民事权益,因此,不受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
        三、此类案件审判对职业打假人的指导意义
        法律的出台催生这一职业群体,有其积极的一面,当然也有其消极的一面。
        职业打假人如果仅仅是向行政主管机关举报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的违法行为,对于食品生产的规范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他们的行为也将受人尊重。我们可以把他们比喻为“啄木鸟”。
        如果他们的出发点根本上就是获得十倍赔偿,而向行政主管机关举报只是他们获取赔偿的筹码的话,那么,把这一群体称为“寄生虫”毫不为过。有一个案例就是,职业打假人事先把超市的某些食品藏起来,等到这一食品过期后,立刻去购买,这一卑劣行为被监控记录下来,此人锒铛入狱。
        针对食品标签存在瑕疵,而食品本身不存在过期、有毒、有害等食品安全问题的情况下,是否应进行十倍赔偿,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到相反结果的判决。依法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第二款的正确实施,可以对职业打假人的职业方向有一个正确的引导。没有了十倍赔偿,职业打假人可以利用自身学到的专业知识,为企业提供服务,指导企业在食品安全领域规范运营,或者为企业打击侵权行为提供帮助,这应该才是正道。

    【作者简介】
    刘东海,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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