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题主所说的“自认违法”并非一个法律术语,而从题主提供的图片来看,既有民事也有刑事,但是民事和刑事的诉讼程序是不一样的。因此有必要区分说明,但可以明确的一点是,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诉讼中,均没有“自认违法”这一说法。 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需要对自己陈述的事实进行举证,除了个别举证责任倒置的例外规定,都是这样操作的。但是民事诉讼中也有自认一说,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当事人是无需再进行举证的。但是民事诉讼程序中也对自认的成立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自认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自认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的承认;自认必须是明确表示的;自认必须具有合法性。 而在刑事诉讼中,则有“任何人没有义务自证其罪”的说法,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当然在侦查或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如果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或者能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是可以从轻甚至减轻处罚的。 不知道以上是不是题主想要的回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