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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署风险

 卜范涛讲风险 2019-01-30
​  合同是个动态的过程,该过程就具体某份业务合同而言,始于该合同的签署。银行与客户发生业务往来同样离不开签署业务合同这一环节。虽然银行的业务合同绝大多数是由银行一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在权利义务条款约定上能符合银行风险控制的要求,但如果银行在签署环节不注意对法律风险的控制,仍会面临一定的风险,如合同生效要件方面存在瑕疵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严重后果。因此银行应当充分重视合同签署环节中的法律风险,而本节也将主要介绍商业银行在与客户签署合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一、代理签署的风险
  合同的主体与签署合同的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实际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民事主体,而后者是实际实施签署合同行为的人。在合同签署环节,有可能是合同主体本人与银行签署合同,但也有可能是委托他人与银行签署合同。
  在经济发达的当下,社会上大量的商业合同是由代理人完成签署的。相比较而言,由于银行对风险控制的要求严格于一般企业,银行业务合同中代理签署的比例相对稍低,但代理签署仍是一种普遍现象,因而银行在接受代理签署合同时,也应注意相关法律风险。
  (一)无权代理风险
  代理行为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即授权产生的,如果代理人被认定为无权代理,则银行就不能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而与代理人所签订的业务合同也将处于效力后果。虽然《合同法》规定有表见代理制度,但其适用要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而且从司法实践看,审判人员普遍认为银行不同于普通企业,其有着严格的内控制度且经营风格审慎严谨,若银行主张适用表见代理,事实上将面临更为严格的审查标准。
  一般而言,银行在接受代理人签署合同时,应要求代理人出具时效性和指向性明确的授权书。授权书中,银行可要求载明该授权系“不可撤销”的字句,以防止被代理人事后撤销委托导致无权委托的发生。若授权书出具时日已久,应给予特别关注,确认该授权书是否仍有效。
  (二)越权代理风险
  超越权限的代理行为同样是无权代理,所签署的合同也处于效力待定状态,需要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后方为有效。因此银行在接受代理签署行为时,除审查授权真实性外,还应仔细核对代理权限,判断代理签署合同行为和合同内容是否超越代理权限。只有在代理权限内的代理行为银行才可以接受,否则应予以拒绝。
  (三)代理权限不明风险
  除了超越代理权限外,代理权限不明也有可能产生法律风险。在代理签署合同过程中,若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约定较为模糊,容易导致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产生争议,并可能导致对银行的不利后果。
  例如,某授权委托书的权限表述为“代为前往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相关手续”,则属于明显的代理权限约定不明。从贷款对象方面就可以解读出以下不同的内容:一是办理被代理人自己的借款,其中担保方式系抵押;二是办理被代理人房产的抵押手续,但借款人可以是第三人。同样,该授权也没有指明具体的银行以及借款的金额,容易引起日后的相关纠纷。
  对于代理权限不明,最好的解决方案是明确代理权限。一般而言,银行应要求相关委托书明确具体的经办银行名称、业务基本信息(品种、金额、期限等)、被代理人地位(如系融资主体还是担保人)、是否有转委托权等,避免因代理权限不明晰引起不必要的风险。(四)授权手续的真实性
  代理行为离不开授权手续,故授权手续的真实性是银行对代理行为审查的第一道关卡,如果授权手续真实性方面存在瑕疵,则会影响整个代理行为的有效性。
  银行在接受代理签署行为前,首先应确保相关的授权手续系被代理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可采取面签或其他方式确保其真实性。有些银行要求授权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处的公证,认为这样才是有效,但事实上公证行为仅是借助第三方手段即公证处对被代理人身份进行核对,并不能完全确保委托手续的真实性,实践中也常常发生公证书本身为真但因办理公证时被代理人系他人冒名顶替而最终撤销公证书的案例。因此,委托公证并非绝对保险,而且委托手续也不要求必须公证,银行真正关注的应是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委托手续的真实性,包括形式及实质内容的真实性,避免委托手续虚假而产生风险。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规定或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自然人,其行为代表法人,无需再出具授权委托书。但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签署合同时,同样要注意其身份情况,由于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换,银行在签署合同时,尤其是之前已有过业务往来的企业,应确认该人是否仍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可通过最新的工商登记信息、营业执照原件等进行核实。
  (六)代理人民事行为能力风险
  代理人受人之托代理他人签署合同的代理行为,同样属于民事活动,必须满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必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要求。对于代理人,银行也应参照客户主体资格审查中民事行为能力的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在确保其民事行为能力无瑕疵的情况下接受代理签署行为。
  二、印章、签字、摁指印的选择
  合同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是业务合同成立的要件,就签章而言,可以有签字、盖章、摁手印等形式,其中根据合同主体是自然人或企业会有不同的形式要求。(一)自然人的签署形式
  对于自然人来说,在签署业务合同时理论上可以选择亲笔签名、加盖私章或摁指印等形式,但银行一般情况下应要求必须有亲笔签名,至于加盖私章或摁指印则可以作为辅助要求。实践中,由于自然人私章的刻制手续较为简单且不受管制,不能确保代表该自然人的唯一性,自然人可以用私章的非唯一性进行抗辩,而亲笔签名则可以根据签字笔迹确定该自然人,具有唯一性。因此银行应要求自然人在签署业务合同时必须亲笔签名,不可只加盖私章。
  虽然根据指纹的唯一性,摁指印也可以确定到具体的自然人,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但由于指印本身所记载的信息无法直观地与自然人身份进行关联,因此也不推荐采取只摁指印的签署方式,建议可在亲笔签名要求之上再加摁指印。
  还有一类特殊情形,就是不能书写自己姓名的当事人的合同签署方式。此时摁指印则是必不可少的,而且银行应避免通过“手把手”的方式帮助客户签名,如果必须有“签名”,也应由客户对照自己姓名文字字样自行临摹“签署”。
  (二)企业印章的风险
  银行与企业法人签署业务合同时,企业多采取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的形式。公章作为企业的权力象征之一,一般情况下可作为确认业务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标准。
  对于业务合同上加盖的公章,银行应关注所盖公章是否经过注册登记。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而且企业一般情况下在某一时点应有且仅有一枚届时有效的公章,如果旧公章遗失、磨损或有其他原因不再使用的,应自新公章启用的同时停止旧公章的使用。但实践中大量的企业为了使用方便或其他原因自由刻制了多枚没有经过登记的公章。这样一来就将企业公章分成了两类:一类是经注册登记的公章,  即在公安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过印鉴样式备案;一类是未经注册登记的公章,即没有在公安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留有该公章的印鉴样式。从法律意义上讲,未经注册登记的公章并不必然属于无效公章,公章的效力应是与使用该公章的特定主体的意思表示相关,印章注册管理制度只是赋予经注册登记的印章更权威的证明力。不过若企业否认未注册公章的真实性,则主张该公章真实的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依据予以反驳,但银行在大部分情形下较难取得未注册登记公章为该企业实际认可使用的有力证明材料。为避免因公章不真实或无法证明公章真实性(如企业使用未经注册登记的公章)而产生的风险,银行在审查企业所加盖公章真实性的时候,可以去企业所在辖区的公安机关或工商注册登记机关查询该公章是否与注册登记公章样式一致,如果不一致则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以签字声明的方式确认企业使用多枚公章并在声明中附上各枚企业认可有效的公章印鉴样式。当然,由于注册登记公章的证明力要大于未注册的公章,银行最好要求客户加盖经注册登记的公章,避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企业印章除了公章外,往往还刻制有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个人名章,部分企业还刻制有合同专用章等。一般而言,签署业务合同应使用企业公章,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合同专用章,但应确认企业在与银行业务合同中使用合同专用章的行为合规性。而法定代表人个人名章一般应与公章同时使用,不应在代表企业行为时单独使用。对于财务专业章则不应作为业务合同签署使用,但可以在双方约定的前提下作为与合同相关的一些附属性法律材料上使用,如借款提款申请、汇票交接签收回执等。
  (三)与合同约定的一致性
  合同签署形式应与业务合同约定的合同签署成立方式一致。如合同约定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的,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若使用合同专用章或法定代表人只盖私章未签字的,均有可能产生对可在业务合同中表述为签章后成立,其中“签章”的含义包括了签字或盖章。
  三、业务合同填写的风险
  银行业务合同的填写的规范性,也是银行防范合同签署过程中法律风险的一项工作内容。
  首先,在填写合同过程中应仔细认真,业务要素填写无差错,并确保每份合同在填写内容上的一致性,不得出现一式多份业务合同中某份与其他各份填写内容存在差异的情况。其次,所有的填写或选择空格处应全部填选完整,如果没有填写内容,应用斜线划去空格或注明“无填写内容”,防止被人事后添加其他内容。再次,对于金额大小写等内容的填写应注意相关规范要求,如大写金额应顶格书写并控制合理的字间距,防止被人窜改金额。另外,对于多页简单装订的合同书,可采取加盖骑缝章的形式降低合同书内页被人抽换的风险。最后,合同书上内容的填写原则上应不得随意涂改,若有填写错误一般应重填合同,若确实无法重填的则应在合同涂改处由合同各方当事人签章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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