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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

 卜范涛讲风险 2019-01-30
  商业银行与劳动者劳动争议的处理适用《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从理论上来说,《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位阶上是平等的,两者之间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这两部法律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中都应予以适用。但是,《劳动法》中的一些条款被《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调整、细化,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只能优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同时,《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只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部门规章,效力次于《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商业银行劳动争议处理应注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劳动争议处理的机制等三个方面。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范围,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作了列举性规定,主要包括六个方面:(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只有上述六种劳动争议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了何种劳动争议应通过劳动争议机制的途径来解决。不属于这个范围内的劳动争议则不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明确了这个范围,有利于商业银行人力资源部门根据适用范围进行法律风险控制,也可以对劳动争议纠纷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二、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解决劳动争议时应依法遵循的原则。商业银行应对劳动争议处理时,也应掌握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合法、公正、及时和着重调解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合法原则,是指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方法和内容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里的法律、法规既包括程序法,也包括实体法。公正原则,是指在劳动争议处理的过程中,必须保证争议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偏袒任何一方。及时原则,是指劳动争议的处理应尽快查明事实,以及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快解决劳动争议的原则,及时原则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基本生存需要。着重调解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调解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手段,贯穿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全过程;二是指调解要建立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以上四项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着重调解原则是缓和双方矛盾的一种机制,有利于避免矛盾激化。又由于劳动争议的特殊性,调解的方式尤其重要。因为调解的方式既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有利于当事人以最小的成本解决劳动纠纷。
  三、劳动争议处理的机制
  (一)基本程序
  劳动争议处理的机制由协商和解、调解、劳动仲裁以及诉讼等组成。商业银行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根据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进行解决。1.协商
  劳动争议处理发生后,商业银行和劳动者可以互相协商解决。协商的途径有多种:商业银行与劳动者可以通过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劳动者可以要求商业银行的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商业银行进行协商。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见《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见《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一条。双方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可以使劳动争议尽快地得到解决,这一机制解决劳动争议有成本低廉、快捷等优点。商业银行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之后,可以寻求协商和解,避免经过其他解决机制而导致成本和风险增加。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2.调解
  在发生劳动争议之后,商业银行或劳动者不愿协商和解、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均可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组织主要有三类:(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商业银行或劳动者均可向上述任一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其中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劳动争议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3.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因为其与协商和解、调解的任意性所不同的是,仲裁原则上是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仲裁的条件是: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商业银行在进行劳动仲裁程序时,应注意下列三点:(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人员数量为单数。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
  (2)仲裁时效一般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适用时效中断和中止。但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时效限制;假如劳动者与拖欠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则仲裁时效应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3)劳动仲裁以终局裁决为例外,以不服仲裁裁决可提起诉讼为原则。即对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两种情形:第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第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于这些仲裁裁决,为终局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不能提起诉讼。但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对于以上两种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可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4.诉讼
  如前文第3点所述,除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一审、二审等民事诉讼程序。
  可见,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程序的成本高于劳动仲裁、协商和解及调解等其他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成本。故而商业银行在面对劳动争议时,应衡量得当,选择合适、经济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解决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以免面临更大的成本或法律风险。
  (二)采取措施
  综上,在劳动争议发生以后,商业银行的人力资源部门或法律部门应根据《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劳动争议,维护自己的正当权  益。人力资源部门或法律部门在处理商业银行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时,需选择合适、经济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降低处理劳动争议的成本。同时,还应采取以下措施积极应对:
  (1)积极与劳动者沟通、协商。出现劳动争议后,人力资源部门或法律部门须秉着合法、公正的原则,尽快与劳动者沟通、协商处理好劳动争议,如此可以有效地避免劳动争议的扩大化。
  (2)搜集并保留好证据。劳动争议的事实并不能自动呈现在裁判人员面前,必须由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人力资源部门或法律部门在订立、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有保存劳动者相关资料证据的良好工作习惯。有了证据,可以更为有效地保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
  (3)应重视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较为重要的一步,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不仅可以避免矛盾的扩大化,有效减少劳动争议带来的负面影响,还可以为商业银行节省不少人力、财力上的支出。
  (4)应争取和维护商业银行正当合法的利益。人力资源部门或法律部门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也应争取和维护商业银行正当合法的利益。不能只追求尽快处理劳动争议,而放弃了自身的合法利益。
  (5)劳动争议的防范还应从源头上重视和防范。劳动争议的源头主要是在双方订立、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此治本的方法还应是商业银行的人力资源部门或法律部门在订立、履行过程中依法办事,留意和防范劳动争议的发生,尽量防止劳动争议的产生,塑造良好、和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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