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所长,你好!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扣缴义务人可以选择拆分计税吗?即根据最优方案,选择将部分年终奖计入综合所得计算个税,部分按年终奖分别计算个税。发放企业(一般国企、央企)不必须刻意改变年终奖发放文件,只在扣缴申报时处理即可。有的人认为不能拆分享受此优惠政策,只能100%计入综合所得或100%单独按年终奖计税。我认为拆分计税属于纳税人的选择权。烦请您给予权威解答谢谢!
刘总好,权威答复可不敢当啊。是这样,最近有几个纳税人提出这个问题,我的理解年终奖的个税计算方式如果做为一项税收优惠,我们在享受此政策时首先要符合几个基本条件:第一个就是年终一次性奖金个税计算方式,一个纳税人一年只能用一次;还有一个就是年终奖的个税计算优惠,当前综合所得个税计算也很优惠,所以财税【2018】164号给了纳税人一个选择的机会。企业做为职工个税的扣缴义务人,如果要为职工选择,只能以企业为单位就“人、金额、方式”进行统一选择,统一进行选择即是统一按一定的比例,或者是统一按一定的金额进行选择,而不能说这个人你采用了这样一种方式,那个人采用那样一种方式;第三点,为了防止以后税务机关将来检查此处出现涉税风险,前期我们需要把工作做得更到位点更好。那么怎么做得更到位呢?企业(一般为国企和央企)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内部发放文件不需要再进行改动。只需要将年终将分两次发放,即分别制表、两笔业务处理。(比如说一个人,他年终奖12万元,把它分成了4万元和8万元两次发放。由于资金未足额到位等原因,我先发4万元,这个钱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税。余的8万元发放按年终奖计算个税。)因为年终一次性奖金只能用一次,这样处理符合以上三个基本条件。 请各位老师给予指正! 中国财税战士王战 2019年1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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