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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拾物平分”骗钱行为应当认定为何罪

 建喜图书馆 2019-02-03

基本案情

何某某与“老王”事先商量由“老王”将一沓冥币包装成人民币假装遗失,再由何某某与他人假装拾取平分钱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2017年3月,二人在某市某区某小区A区前人行道上,以之前商议的方式将被害人带到某公园,在“老王”回来寻找自己遗失“钱财”之际,何某某经被害人同意后拿过其随身携带的包与“老王”核对,趁机取走包内现金2000元。最终法院对何某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现已生效。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诈骗罪,其理由是: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了欺骗手段,受害人对其财产处分是自愿的,即基于错误的认识。受害人是被骗了,而不是被偷了,所以应当定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盗窃罪,其理由是: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尽管使用了欺骗手段,但最终是通过实施秘密窃取行为,实现了对财物的非法占有,所以应当以盗窃罪定罪。


小编研析

财产损失是否由被害人有意识地处分财产的行为所致,是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诈骗罪与盗窃罪不易区分的情形,这种情形主要是指行为人以欺骗手段掩护或者制造假象,而真正目的在于趁人不备秘密取财的行为,对此行为,可从以下三方面对两者加以区分:要分析行为人所采取的行为的性质。盗窃罪中行为人选择“秘密窃取”作为占有公私财物的直接手段,而诈骗罪表现为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弄虚作假等方法使受骗人陷入圈套,进而基于有瑕疵的意思而处分财物;要分析受骗人在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影响下的主观认识。在犯盗窃罪的场所,被害人对自己对财物的占有或控制关系之破坏毫不知情,而在犯诈骗罪的场所,被害人是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而陷于错误认识进而“自愿”地处分其财物,是一种有瑕疵的意思表示;要分析被害人是否实施了处分其财物的行为。只要不是被害人因受蒙蔽而“自愿”交付财物给行为人,就不构成诈骗罪,而只能构成盗窃罪。如果处分行为是受骗人在因受欺骗而产生的错误认识的基础上,“自愿”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人占有的,则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嫌疑人何某某虽然实施了欺诈行为,取得被害人同意翻看其包内钱财,但何某某最终取得价款的手段是趁被害人不备偷偷取得的,其行为并没有被发觉,不是因为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于何某某,被害人并未放弃对财物的所有权。因此,窃取行为才是何某某犯罪目的得以实现的关键,其行为应定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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