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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首例,晋城“禁燃令”很严肃,请勿以身试法!

 野田高梧 2019-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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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春节

再次提醒您

全市主城区、各县(市、区)主要区域

烟花爆竹全面禁放

切勿以身试法


有人不惜踩“红线”被处罚


2019年1月23日5时许

卫某在阳城县凤城镇

东关村凤北小区内

为给自己的晋EW***0轿车

祭拜“老君爷”时

违规燃放三个爆竹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对卫某罚款500元


警方提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晋城市新闻传媒集团

《警盾》栏目提醒您

为防止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切实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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