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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应诉指南之信息公开诉讼篇

 thw8080 2019-02-06

人生中没有什么是应该被惧怕的,它们都应该被理解。现在就是理解它们的时候,以减少我们对未知的恐惧。

居里夫人 Marie Curie

一般说来,要完成一整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诉讼(以下简称“信息公开诉讼”)要经历以下工作过程:



嗯,看起来让人觉得更恐惧了…

其实大多数行政机关之所以觉得信息公开诉讼很可怕,主要源于两点:

1、不知道应诉准备要做哪些工作?

2、不知道庭审过程会遭遇什么? 

今天笔者就“化繁为简”,从“应诉准备”和“庭审阶段”两个方面为大家撕下信息公开诉讼“恐怖”的面纱。


一、庭审前要准备哪些应诉工作?

一言蔽之:手续、答辩状、证据、法律依据。

(请滚动右内测滚动条浏览下文)

手续、答辩状、证据、法律依据

此处仅介绍必须向法院提交的

“手续材料”“证据”和“依据”

1.手续材料

1)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行政负责人出庭/不能出庭情况说明;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准备律师证复印件;

5)代理人为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出具出庭函。


2.证据材料

信息公开诉讼的证据材料分为:程序性证据事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程序性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的程序。程序性证据用于证明被告收到申请后按上述规定作出答复,被诉答复程序合法。主要包括: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邮寄申请表的邮寄详情单(邮寄方式申请的);

(3)政府信息公开登记回执;

(4)邮寄/当面送达登记回执的证据;

(5)政府信息延长答复审批表(如有延期);

(6)政府信息延长答复告知书(如有延期);

(7)邮寄/当面送达延期答复告知书的证据(如有延期);

(8)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

(9)邮寄/当面送达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的证据。

Tips:

a.登记回执应在收到申请的第1个工作日内做出;

b.延长答复告知书应在收到申请之日15个工作日内送达;

c.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应在收到申请之日15个工作日内送达,延期答复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30个工作日内送达。

d.信息公开处理期限,以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算。


2)事实证据

事实证据用于证明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记载的内容认定事实清楚。事实证据一般包括:

(1)行政机关内部查找政府信息的记录。如:电子档案页面截图;文书/档案管理科室出具的查找说明;内部相关科室出具的查找说明。

(2)行政机关向相关职能部门查找政府信息的记录。如:政府信息协查的往复函。

(3)能证明答复告知书记载内容的其他证据。如:告知内容为涉案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不予公开的,应提交涉案信息被定为国家秘密的定密程序文件。

Tips:

证据材料必须形成于作出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之前。


3)依据文件

依据文件即作出答复告知书所援引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用于判断被诉答复告知书的合法性。信息公开诉讼中答复告知书所援引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告知书内容若援引了其他规范性文件,也要一并提交。

Tip:

a.一般做法是列出规范性文件名称和援引的具体内容;

b.有的法院会要求提供规范性文件全文,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庭审过程会遭遇什么?

这可能是初次接触政府信息诉讼的行政机关觉得最慌张的事儿了。当然,身经百战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时已云淡风轻,庭下还能与原告谈笑风生,随手化解点矛盾啥的。

庭审流程会根据案件情况及庭审现场略有变化,但唯一不变的是法官会围绕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的“职权依据”“法律依据”“作出程序”“事实认定”四个部分展开询问和调查。现在,笔者选取庭审过程的重点环节结合上述四个内容与大家分享应对方法。

1.陈述被诉行政行为的内容

信息公开诉讼中法院审查的行政行为就是指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您此刻只需要念一遍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正文内容即可。

2.陈述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

职权依据是指行政机关有权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定。信息公开诉讼中被诉行为的职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及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3.陈述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此处是指的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记载的法律依据内容。如:告知内容为“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4.陈述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程序

该问题指的是做出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的程序是什么?需要被告陈述“何时收到申请——何时出具登记回执并送达——何时作出延期告知并送达(如有)——何时作出答复告知书并送达——都怎么送达的?”此处结合程序性证据客观陈述即可。

5.陈述对原告信息公开申请的事实认定过程

该问题需要被告陈述如何对信息进行查找和认定,并得出答复告知书载明的结论。实践中答复告知的类型有很多,笔者在此仅归纳常见答复类型的事实认定过程供大家参考。常见用语如下:

类型一 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

1)“涉案信息的制作主体为XXX。该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

2)“涉案信息的制作主体虽为行政机关,但该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因此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

类型二 公开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

1)“根据原告对信息的描述,本机关使用XXX、XXX和XXX作为关键词查找到涉案信息,已公开的信息与原告申请的信息描述相符。”

2)“已公开的信息名称虽与原告申请的信息名称不一致,但该信息记载的XXX内容与原告描述的信息相符。除此之外,本机关未制作、获取和保存其他与原告描述相符的政府信息。因此,本机关已公开的信息并无不当。”

类型三 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

1)不知道是否应当存在但客观不存在的信息

“根据原告对信息的描述,本机关使用XXX、XXX和XXX作为关键词查找涉案信息,未查找到与申请人描述相符的政府信息。因涉案信息与XX、XX和XX机关职责相关,本机关发出协查函要求XX、XX和XX机关协助查找,均未能查找到涉案信息。因此涉案信息不存在。”

2)应当存在而不存在的信息

“虽然XX文件要求本机关具有制作/获取/保存涉案信息的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本机关是通过XXX方式开展工作,故未制作/获取/保存涉案信息。因此涉案信息不存在。”

类型四 申请获取的信息非本机关公开范围

1)“本机关未制作/获取/保存涉案信息。涉案信息所涉及的工作属于XXX机关的法定职责,该信息应由XXX机关制作/获取/保存。本机关在工作中无需制作/获取/保存涉案信息。因此,原告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


6.发表质证意见

质证是原被告双方对对方及第三人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信息公开诉讼中最常遇到的是原告开庭前才提交证据,这要求被告在庭上必须快速浏览证据,完成对证据材料的分析然后发表质证意见。

这看起来似乎很难,但在此总结几个Tips供大家参考适用:

1)证据材料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2)对于来源不明的网页截图、照片、没有证人出庭的证人证言,对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一般不予认可。

3)真实性明显无疑,但原告无法提供原件的,可认可其真实性。

4)对于具备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要注意审查其是否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

7.法庭辩论环节

此阶段是原被告双方就案件争议焦点再发表意见,一般辩论意见在法庭询问、法庭调查环节都发表过,发表过意见的无需重复。信息公开诉讼中,原告容易偏离信息是否应当公开或者是否客观存在的案件焦点,进入到对政府信息相关政策合法性的质疑。

Tips:法庭辩论环节切忌偏离案件焦点,紧紧围绕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告知行为是否合法来展开辩论。


这样看起来还是觉得内容很多?其实无非就讲了下图中的两部分的内容。把这两部分内容掌握,信息公开诉讼轻松应对!



到这儿信息公开诉讼的分享已经基本结束。也许会奇怪“法庭询问”环节怎么不介绍一下呢?这个环节的心得是贯穿整个庭审,也是最后想分享给大家的:

真诚和真实才是最深的“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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