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是否要返还土地使用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以及赔偿土地使用者前期投入的费用?

 thw8080 2019-02-06



   国家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是否要返还土地使用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以及赔偿土地使用者前期投入的费用?


    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满三年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动工开发利用土地的,国家可以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并非强制性的必须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对象是土地使用者利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行为,即出让土地的用途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对于其他用途的出让土地,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利用的,国家是否可以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均语焉不详。一般理解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不是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国家不得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家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是否要返还土地使用者缴纳的土她出让金以及赔偿土地使用者前期投入的费用,对此问题,《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未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着截然不同的见解。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没收行为,即对受让人已经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因其违法闲置和使用土地而予以没收,国家无需将出让金返还给受让人,这是从法律关于国家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中得出的必然逻辑结论。

    第二种观点认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因国家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而终止,国家应当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返还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及其他投资。

    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

    国家针对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的行为采取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措施,目的是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因此,国家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并非一种交易关系。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后,国家无需支付或者赔偿因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给受让人造成的损失,但对于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国家设有法律依据予以占有,在受让人丧失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当返还给受让人。国家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指的是国家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无需支付对价,但对受让人已经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应当返还。这是因为,受让人支付的出让金是其合法财产,不是违法所得国家对此不能采取没收措施,归属国家所有。

   国家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受让人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是否应予补偿?

    国家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受让人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是否应予补偿的问题。《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该问题未规定。我们认为,按照我国房地一体化的原则,国家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也相应地转移给国家所有。尽管法律未明确规定是否给予补偿,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确定的原则,同家应当对征收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给予相应的补偿,但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属于违法建筑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来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