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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捕小偷过程中,致其骨折,被索要赔偿14万,法律是否支持?

 那山_那水 2019-02-06

小偷白天作案,被物主发现,在热心邻居的帮助下将小偷制服。小偷竟反过来向物主和好心邻居索赔14万元。这是怎么回事呢?

2016 年 3 月 19 日,在南京某小区一栋居民楼内,骆某盗窃一个电瓶和一个废旧水龙头,被回家的物主钱某发现异常。钱某上前询问,骆某发现自己行迹败露,突然将钱某推到一旁,迅速向通往一楼的楼梯逃窜。

钱某大喊“抓小偷”,骆某在逃跑至通往一楼的楼梯口时,被钱某的丈夫林某和邻居陈某拦下。邻居涂某听到喊抓小偷的声音,也赶来帮忙,最终三人合力将他按倒并控制在地上。在整个制服过程中,骆某反抗激烈。

抓捕小偷过程中,致其骨折,被索要赔偿14万,法律是否支持?

钱某报警后,民警将骆某带至派出所调查,骆某对当天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第二天,骆某因腰疼到医院进行治疗,医院诊断为,第 2-3 腰椎左侧横突骨折。

骆某认为他受伤是因为钱某、林某、陈某、涂某四人殴打所致,于是,将四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骆某医疗费等损失14 万余元。

钱某和林某夫妻俩辩称,骆某所述与事实不符。他们二人主观并无伤害骆某的动机,只是抓小偷的正当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同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抓捕小偷过程中,致其骨折,被索要赔偿14万,法律是否支持?

​ 邻居陈某和涂某辩称,他们听到“抓小偷”的呼喊后,见义勇为替物主抓小偷,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四人在制服小偷过程中,致其受伤,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首先对于物主钱某和其丈夫林某来说,骆某盗窃电瓶侵犯了他们的财产权利,为了避免自己的财产损失,钱某在丈夫林某的协助下,将骆某制服,制服过程中骆某反抗激烈,导致骨折。两人制服骆某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害,并无故意伤害的动机,所以不涉嫌故意伤害罪。

虽两人无主观犯罪动机,确在客观上发生了损害结果,怎么办呢?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抓捕小偷过程中,致其骨折,被索要赔偿14万,法律是否支持?

​本案钱某及其丈夫林某的行为,正是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损失,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两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钱某及其丈夫林某也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涂某和陈某,需要承担责任吗?

涂某和陈某是在物主大喊“抓小偷”后,出来帮忙的。两人之前与骆某并不相识,无纠纷无仇恨,无故意伤害骆某的动机,不涉嫌故意伤害罪。那两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呢?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本案涂某和陈某的行为即属于第一种情形,两人得知骆某正在实施犯罪,积极协助受害人将其制服,属于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应认定为见义勇为。

国家鼓励见义勇为行为。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文指出,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各地也纷纷出台了如何奖励、保护见义勇为行为的规章制度。可见,见义勇为在我们国家是受保护并予以鼓励的行为,通常情况下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当然,对于见义勇为致人损害,可参考正当防卫相关规定。如果假借见义勇为实施犯罪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骆某实施的是盗窃行为,公民的财产受到非法侵犯时,法律赋予公民有正当防卫的权利。因此,林某和钱某制止骆某盗窃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防卫中未有过当行为,对骆某的受伤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涂某和陈某制服骆某的行为系见义勇为行为,对骆某受伤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见义勇为一直是我们国家的优良传统,当遇到不法行为时,一定要勇于斗争。国家在法律层面也是保护并鼓励见义勇为行为的,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将犯罪分子扭送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让他们受到应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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