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律说合同之29, 首发于法天使,转载请注明出处。 管辖问题,基本上只有法律工作者才会来认真学习。因此基础性质的法规与知识我就不说了,我只是提示一些我觉得比较重要的、但又不是只要考了司法考试就必然知道的知识点。 民诉法规定合同签订地可作为约定管辖地;相关司法解释则明确规定:合同实际签订地与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不一致的,以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为准。 也就是说:双方都是北京的企业,合同也在北京签,整个合同的履行与西藏无任何关系,但双方仍可以西藏某地作为签约地,同时约定由签约地法院管辖。 注意,在实务中,常常能发现下列错误: 1、约定了签约地法院管辖,但合同中却没有专门约定签约地。 2、约定了签约地法院,可是合同中只写“本合同签订于湖南长沙”,这当然是不行的。——所有的约定管辖都至少要能精确到区县一级,但是以签约地为管辖法院时,尤其要注意这一点。 “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听起来不特指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不偏不倚,对方会容易接受一些。 但实际上,谁更有可能当原告、谁更有可能当被告,实际上是可以有所预料的! 例如:买卖合同,我方先发货,对方后付款。我方主要担心的是对方不付款,想约定在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此时就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表面上公平得很,其实,这个原告基本上就是我方了。 反过来讲,如果我方是后付款的买方,则合同中约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我方是有利的。 主要是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一项规定。相关分析可自行百度,不再赘述。 所以常见的租房合同,还是约定在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或不约定管辖为好。 这个道理不难理解:多个合同,或多个文件,如果对管辖有不同的约定,会带来很大的麻烦。 所以对合同附件、从合同、补充协议等,不要想当然的加个管辖条款,必须在确认“确实有必要;而且与其它合同的管辖约定不相冲突”的情况下,才能加上管辖的约定。 总之,多个合同之间的管辖协调一致,是需要加以注意的。 所以,当你看到保密协议(往往是从合同)、质量补充协议等这种协议时,一般是不需要在里面加上管辖条款的。 道理也很简单,法院的级别是不能约定的。约定基层法院或上级法院都不合适。 当然,也至少需要精确到区县一级。 不解释了。 例如:北京仲裁委员会、长沙仲裁委员会。 约定由“XX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这并非必然无效,但却极容易导致争议。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可能不止一家;非要强辩的话,所在地难道不是“中国”,中国难道不是有无数家仲裁委员会? 例如:按一百万的诉讼标的计算。 法院收费为:13800元左右。大部分法院直接按简易程序收取,则为7000元左右。 北京仲裁委员会收费为:34500元(北仲官网上有费用速算器)。 北仲的费用是法院的近5倍!但是,标的额越高时,两者的差距会缩小,但仲裁费用也至少会要比法院诉讼费用高一倍以上。 道理也好理解:存在多个合同关系,或要牵扯到第三方时,只有你们双方约定了仲裁,到时根本没有办法把其它方追加进仲裁来一并处理。 但在法院中,法院是有权利根据需要,适当的追加当事人的。 仲裁不是不能保全(也是要通过法院来保全),但保全手续会很慢一些、麻烦一些。 但是,这不是必然的。 至于我们是不是一定要合同中加上“违约方要承担对方的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这也不是必然的。——因为违约方可能是我方!不过,合同中尽量加上这一款,对律师行业应该有好处吧?! 实践中,您还有什么管辖方面的经验之谈吗?欢迎留言探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