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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监察制度

 半梦书斋 2019-02-10

明朝监察体制的组织系统及其职责

明朝的监察机关中央设有督察院和六科给事中,而且还有既监察中央又监察地方方的十三到御史和中央派出巡视地方的 总督和巡抚。地方还设有提刑按察司,还有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官员的监督与控制还 建立了由皇帝直接领导独立于其他监察机构的厂卫组织。这一系列的监察机构形成了一个庞大而且覆盖社会各个方面的监察组织体系。

都察院

明朝初年,国家政权的组织形似大都沿用元朝的制度,因为不可能也没有那么多的时间把一切都推倒重来。为了政权的稳定于尽快恢复被战争破坏的生产力不得不沿用元朝的一些制度,但是为了凸显于元朝的不同之处因此同时也继受了汉唐体制的某些因素。因此公元1364年,朱元璋称吴王仿汉唐盛世建立官制在中央设置御史台并把它和中书省(行政),大都督(军事)并列成为三个最高的国家机关之一,而御史台就算督察院的前身。

元1368年朱元璋称皇帝,国号明,建元洪武后,沿袭了这一体制,御史台是明代最早的监察机关。当时设左、右御史大夫,秩正一品;御史中丞,正二品;侍御史,从二品;治书侍御史,正三品;殿中侍御史,正五品;经历,从五品;都事,正七品;照唐,管钩,正八品;督察院督察御史正七品;朱元璋曾经告诫这些监察官员说:“国家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卿等当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毋委靡因循以纵奸,毋假公济私以害物”。由此可见朱元璋对御史台的重视和御史台的重要性。

但是“三大府”职权过大,不利于皇帝的专制统治。因此在新王朝基本巩固下来以后,朱元璋便有计划地对“三大府”进行改造。洪武十三年,朱元璋以丛相胡惟庸“谋反”为借口,诛除胡惟庸,开始了他对“三大府”的改造。他下令罢中书省,废承相,权归六部。并于同年“始改都仔府为五军都督府,分领在京各卫所及在外各都司、卫所”。“三大府”中,中书省被裁撒,大都督被分割,御史台的地位骤重。由于“胡惟庸”事件,朱元璋对于掌握督察大权的御史台的作用与忠诚也产生了怀疑。于是由着手对御史台作出改革,经历了洪武九年,十五年,十七年连续三次的改革督察院的地位,规模内容设置才基本固定下来。

都者,首领也,都察院作为察院之首,专司察事。都察院长官为都御史,也称台长,与六部尚书平等,合称都察院的地位来说,它的长官左、右都御史的品秩为正二品,看似比元代的御史大夫略低,但明代政务机关的品秩最高也只有正二品,所以左、右都御史也可以说是“位极人臣”了。都察院副院长为副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官正三品:再下设左右全都御史各二人,官为正四品。都察院还设有二级司务厅、经历司、照应司、司狱司等,参与院务工作。另外还设有监察御史,是督察院直接行使监察权的专职监察官。他们虽然在组织上属于督察院,但是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可以不受督察院的统帅而独立行事有事可以单独进奏,监察御史与督察御史同为耳目之官可以相互纠察,相互监察。

都御史是都察院的韭官,都御史的职责即代表了整个都察院的职责。都御史总的职责是:“纠劫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劫。凡百官谓茸贪冒坏官纪者,劫。凡学术不正,卜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幼。遇朝朔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陆黝。大狱重囚会鞠于外朝,布冲刑部大理献平之。其奉救,内陆扮循。外地,各一专其救行事”’。即都御史一方面负责处理院内及译一三道的行政事务,另一方面也有行使监察、发表弹幼的权力。

具体可分:

(1)肃爪纲纪,纠幼百官。纠幼高级官吏,是都御史的首要职贡,也是皇帝赋与并反复强调的权力。

(2)辨明冤枉。“大狱重囚会鞠于外朝,偕刑部、大理漱平之”。每年天气炎热之时,与刑部、大理寺奉救审录见监罪囚,对京师罪囚进行审录。

(3)提督各道。包括参与监察御史出任的选拔和审查,监察御史出巡的提名,监察御史回京的述职和考评,以及提出监察御史升降的初步意见等四方面。

(4)考察百官。明代都察院参与决定百官的“考满”和“考察”。“遇朝觑、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陆黝。”即都察院长官不仅参与考课官员贤能与否,政绩如何,而且有权参与决定官员的升迁与罢黝,以充分发挥监察效能。

(5)以巡抚或总督名义,代表皇帝处理地方的重大军政问题。

(6)‘负责拟定都察院各项规章,奏请皇帝认可并颁行。

(7)作为“七卿”或“九卿”之一,参与廷议、廷推、廷鞠。

明朝监察制度

通政使司

明朝初年,朱元璋设察言司和给事中两个机构为承担出纳帝命、尽规谏正、封驳违失等职能的言谏机关。洪武十年(公元1377年),罢察言司,改设通政使司,以曾秉正为通政使,刘仁为左通政:,元璋在设立通政使司的时候对其命名和职权都作了规定:“政,犹水也,欲其常通,故以‘通政’名官。卿其审命令以正百司,达幽隐以通庶务。当执奏者勿忌避,当驳正者勿阿随,当敷陈者毋隐蔽,引见者毋留难”。明之通政使司其实司仿宋代门下省的通政司和进奏院,但其机构较宋时完备,品秩较宋时高。明代通政使司设通政使一人,正三品。左右通政各一人,誊黄右通政一人,正四品。左右参议各一人,正五品,其属有经历司,设经历一人,正七品,知事一人,正八品。

通政使司的总的职责是:“受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即出纳帝命,通达下情,关防诸司出入公文,奏报四方章奏、实封建言、陈情伸诉及军情声息、灾异等事。

(l)出纳帝命。太祖曾将通政使司比作“虞之纳言,唐之门下省”,“令本司职专出纳”。凡皇帝谕旨、救令,先由内阁起草(票拟),然后递交通政使司详审,再呈报天子“批红”,复奏允当,然后转诸司施行。通政使司为天子之喉舌,票拟诏令如有不妥,有权驳还内阁重拟。

(2)通达下情。臣民的章奏,都由通政使司转呈奏闻。尔后,将皇帝旨意批写书状上,递送六部给事中,再转令该部衙门受理。通政使司另置底簿,将文状编号留存备核。

(3)受理章奏。凡五军、六部、都察院等衙门,在外之题本、奏本,在京之奏本,均实封入递,然后于公厅开拆启视,书写副本,然后奏闻。如果有不经通政使司关防手续,自封进者,则参驳。通政使司每呈进章奏,都有内容提要,并别书于后,谓之贴黄;将章奏实封并于外封书写事目,谓之引黄。此制仿宋时贴黄之法,其好处是自撮节要,枯原本进览,以便执要。

(4)参预要政。凡议大政、大狱及会推文武大臣,通政使司均得参与。

在内(即监察两京直隶衙门)职责。

①监察百官。监察御史的首要任务是监察百官,纠劾一切违纪违制的官员。同时,明代又规定御史纠劾百官,“须要明著年月,指陈实迹,不许虚文泛言,搜求细事,盖恐言事者,假此以报复私仇,中伤善类,污蔑正人”革除了自武则天以来,为唐、宋、元朝沿习的“风闻言事”惯例。

②考核百官。在地方上,除省级最高行政长官及最高司法监察长官归都御史考察外,地方上的其它官员以及在京各衙门大约五品至七品之间的官员的考核均由监察御史负责。

③充任言官。首先可以参决军国大事的“廷议”,“凡政事得失,军民利病,皆得直一言无避。有大政,集厥廷预议焉”。其次可以参决高级官员选拔的“廷推”。明代锉选权主要在吏部,但为防止吏部权力过大,明代明确规定,任用三品以上高级官吏必须经过“廷推”,而监察御史也可以预决。

④分别监察在京各衙门的日常事务。这些日常事务包括两京刷卷,巡视军营,巡视光禄寺、仓房、内库,巡视皇城、五城,监临乡试、会试及武举,轮值登闻鼓,朝会纠仪,祭祀监礼等。

(2)在外(即奉救巡按地方)职责

监察御史出巡当差分为专差和按差(即巡按)两类,这两类御史的职责不尽相通,其专差御史的职责由:

①清军。监察御史道各处清理军队人数,防止军官谎报空缺。

②提督学校“凡提学御史进退人材,奉有专敕,抚按官毋得于预。其师生库撰及修理学校等项,提学御史止是督行有司,转申抚按施行,不得袱支,及挪移仓库钱粮”。即提学御史有权直接任用和罢免有关人员而不受其它官吏的千预,而对师生的待遇及学校的维修等事项也有督促检查的权利。

③巡盐。两淮、两浙、长芦、河东各一人,总理盐法,巡视禁约,巡捕禁革私盐,催督盆课。

④巡茶马。巡督队西、西宁等处,收贮官茶,与少数民族交易马匹。不许官豪势要及军民之家兴贩私茶,私自进入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交易。

⑤巡漕。巡察漕运。

⑥巡关。巡视山海关、居庸关、紫荆关等,点校军士,整饰器械,操练武艺,并受理守关人等一应词讼,就便发落,并指实具奏替换罢软疾弱不堪任事的官员。

⑦攒运。即督理南粮北调,监运粮米,同时管理山东济宁以南的河道。

⑧印马。对民间孽牧种马,差御史同该管寺垂查点印烙,三年一差。

⑨监军,师行则监督军纪,记录功过。

⑩屯田。清查两京及边境地区屯田有关事宜。

巡按御史,即代天子巡视。其职责是:“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幼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诸祭祀坛场,省其墙宇祭器。存恤孤老,巡视仓库,查算钱粮,勉励学校,表扬善类,藕除豪蠢,以正风俗,振纲纪”。细分起来,其职贡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纠劾地方文武官员。凡巡按御史查访出由违法失职情节的官员,五品以上指明实迹参劾,由皇帝裁决。六品一下情节严重的纠便拿问

②荐举人材。巡按负有发现人材的使命。明洪武二十六年制定的监察御史《出巡事宜》明确规定要“体知有司等官守法奉公,廉能昭著者,随即举奏”。

③断理冤狱。先审录罪囚,复核已审案件,然后受理其它诉讼。

④贩济灾荒,兴利革弊。

⑤检查仓库、税粮、户口、均平赋役。

⑥督促开垦荒地、修理农田水利及公共设施。

⑦检查学校教育。

⑧存恤孤老,奏报表彰孝子、顺孙、义夫、节妇,以维护封建纲常伦理。

明朝监察制度

提刑按察司

明代地方行政机构为省、府(州)、县三级制。每省设布政使司,主要负责民政、财政等行政事务;提刑按察使司,简称按察司,掌管监察、刑政;都指挥使司,统帅军政,合称“三司”。提刑按察司又称“行在都察院”、“外台”,它既有显赫的职权,又有相对的独立性,是明、代地方监察机关。

按察司建于明建国前的公元1364年,有湖广等处提刑按察使司,定为正三品衙门。后虽发生变动,但旋即恢复。副使,正四品;全事,正五品。太祖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并置各道按察分司;翌年,又置天下府州县按察分司,设试检事五百三一十一人,每人按察二县。“儿官吏贤否、军民利病,皆得廉问纠举”。

按察使的职贵为:“‘掌一省刑名按劫之事。纠官邪,俄奸暴,平狱讼,雪冤抑,以振扬风纪,而澄清其吏治”洪武十年(公元1377年),各道按察司官来朝,朱元璋对他们说:“激浊扬清,绳愈纠小,此其职也”’。因此,其时地方仁纠举官邪,刑名诉讼等皆为按察司官掌理,而在司法与监察两职权中史更着重于监察。按察司行使监察权一靠副使分道巡察,二靠四十一道按察分司定点临监。副使巡察,采取各专事置的原则,以提督学校为己任的,则称“提学道”,以清军为己任的,则谓“清军道”,诸如兵备道、屯田道、招练道、抚民道、水利道、巡海道、马圣传道、监军道等,均因事而设。

厂卫组织

厂卫组织是明朝一个特殊的监察机关,说它特殊那是因为由这么几点:

(1)它不属于任何一个机构,自成一个独立的机构,直接由皇帝指挥直接对皇帝负责

(2)厂卫组织内有自己独立的审判机构,能独自对犯人进行审问,任何机构都无权过问,最后的审判结果直接向皇帝报告。

(3)它的监察范围极广,几乎一切事情都在它的监察范围之内。

(4)厂卫组织机构不稳定经过几次撤销后又再此成立并不是一个常设机构。

厂卫组织之所以又这些特点完全是由它成立的初衷所决定的,他们成立的最初目的就是明朝的皇帝为了加强专制皇权为皇帝个人而服务的。它是明朝专制主义皇权发展到极端的一种表现,而且他的这些特殊性不仅对原有的司法监察体系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恐慌。

明朝的监察体制的设计还是比较合理的,监察官员的素质还是很高的,再加上明朝前期的皇帝也十分重视监察,因此监察制度再明朝前期保证朝廷安稳吏治清明还是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的。但是到了明朝的中后期监察制度日益衰败,监察力度日益废弛这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1)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风气的变化。明朝中后期农业于手工业水平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此基础上商品经济空前繁荣而商品经济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价值,传统的“重义轻利”,“君子言义不言利”,“存天理灭人欲”等价值观受到了严重的挑战,被压抑已久的人性得到了张扬。具体讲当时的社会风气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崇尚奢侈,二拜金主义盛行,三传统的儒家教育思想受到了挑战。社会风气的变化直接影响了官场风气的变化。首先皇帝变得贪得无厌用国家的钱财来满足自己的一己私利,其次明朝内阁官员贪污风盛行,第三中央和地方官员大肆贪贿。这些都影响到了监察制度作用的发挥。

(2)皇权的腐败。皇帝直接控制监察机构这样的领导体制虽然增强了监察官员的权威但是总的来讲它的弊端也是十分明显的。因为在这种体制下皇权是不受监督的,皇权的强弱和皇帝的心情与决心对于监察效能的发挥具有决定性作用。监察官员虽然查到了某位官员的贪污情况,但是对他的处分权却在皇帝手中,监察官员无权过问。如果皇帝不想惩罚他们那么监察官员也没什么办法,而那些官员就会日益嚣张。如在刘谨,严嵩这些宦官,权臣当政的时候有不少的监察官员尽责的向皇帝报告了他们的贪污情况但是他们却没有任何事情,反而是那些监察官员们遭到了他们的报复,轻的丢官重的失去了生命····这对监察制度作用的发挥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3)监察体系过于严密走向了极端。极端严密的监察体系导致机构的重叠和臃肿,既冲击了正常的行政体制也使监察效率低下。严密的监察体制在明朝出现有其立时必然性,它在明朝政治运行中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任何事物均有其限度的,真理稍微前进一步就是缪误。极端严密的监察体系导致监察机构重叠,监察体制遇事纷争办事效率低下而且监察体制的扩张严重冲击了正常的行政管理体制。

(4)监察官员权重位卑影响监察职能的发挥。权重位卑不一定影响监察职能的发挥但是如果它与特定的时期颓丧腐败的官场风气结合在一起它对监察职能的发挥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估量的。明嘉靖中叶以后社会风气日益重利,封建士大夫的社会责任感与政治抱负日渐沦丧,争权夺利贪污腐败充斥整个官场,而权重位卑的监察官员也就成为了官场腐败的打溃疡,他们利用自己的权利为自身品阶的晋升捞取资本。明后期官场已成为争权夺利的战场,而在这场权利的争夺中最重要的手段就是利用监察的言官来打击政敌。而明朝监察官员大多品阶只有七品,他们为了自身的晋升往往将手中的大权作为讨价还价的资本,他们在明中后期的党争中扮演了十分重要而且不光彩的角色。他们的加入不仅使党争进一步扩大,而这种局面的形成也逐渐改变了明朝监察官的职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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