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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明代的监察管理制度,及其优点与弊端

 新用户61391524 2021-04-20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皇权与相权的博弈一直如火如荼,客观地说,个人精力具有有限性,但是权力又具有排他性,因此二者彼此纠缠,在混乱的年代,曾经以杀伐的方式进行角逐,此后则以制度的方式不断的调和。

到明代时,皇权制度达到顶峰,而君权与相权的博弈最终找到平衡点。但这种平衡点并非是强调上下的分工,而是重点突出监察制度。正如学者所说:“明代言官如疯狗,所过之处寸草不生,就连皇帝都退避三舍,可见言官之剽悍。”那么,造成明代政治特色的监察制度,又究竟是以什么样的方式存在呢?

一、前代继承

众所周知,明代制度初始时继承了元朝的制度,因此在明洪武皇帝立国之初,监察制度就采用了前代的御史台。该项制度起源于东汉,在南北朝时期被确立,其本来职责就是以监察和弹劾为主,旨在肃清纲纪。

史书记载,御史台成员包括领头人物,御史大夫一人,官职为从三品,另外还有两位御史中丞,官职为正五品。这三位主要人物之下还有三大附属机构,分别为台院、殿院,以及察院。

洪武皇帝初年,御史台一度大规模打击贪官污吏,且多为皇帝倚重。不过,元代制度留下很多隐患,相较于明朝尖锐的朝廷斗争,其漏洞曾被诸多大臣利用,太祖朱元璋被迫进行改革。

因此,御史台制度在明洪武十三年被废除。

二、开拓创新

1.都察院

在御史台被废除,洪武皇帝与朝臣进行了两年时间的商议,期间整合了元代政治的弊端,又结合了明朝现代政治的漏洞,终于在明洪武十五年推出了新的机构都察院

据明史记载,明代都察院全体官员总人数有110人,领头人物为左右都御史,二者皆为正二品官,另外还有两位副都御史,为三品官,此外还有频繁出现的左右佥都御史,为正四品官。此外还包括地方13道监察御史。

从职权而论,都察院左右都御史地位与6部尚书平等,其人不具体参与行政事务,而专职监管朝廷上下一切事务。在初立之时,都察院成员十分卖力,上至宰相下至四品官,众人之言行皆在监管之中,百官闻之无不恐慌。

当然,明朝曾实行两京制度,因此在南京还设立了一个南京都察院,不过职权缩水一半,所有官职都对半折,而且大多为闲差。到嘉靖年间,南京都察院都察御史仅有30人,其权利与人数远无法与中央相较。

客观地说,朱元璋所设立的督察御史的确弥补了前代的空缺,而且选官之初,大多采用刚正不阿的道德之的士,特别是死板之人。此举对于确立皇家权威,以及较为快速地掌控群臣,的确起到了较大作用,对于君臣关系的明确,也有很大促进。不过,这项制度很快无法满足朱元璋的需求,因为,自古以来的君臣矛盾并非一朝一夕可化解,因此,激进的朱元璋还推出了一项更加大胆的制度。

2.六科给事中

一般而言,早在明代以前就已经出现了给事中制度,因此元代初年也将其继承。不过,朱元璋时期制度大改革,因此原本一概而论之地给事中制度伴随着六部的划分而进行细化。

洪武六年,朱元璋确立了六科给事中,针对每一个部门设立了给事中一名。按照当时的官制,这些人员大多从年轻和缺乏资历的年轻人中选出,其成员较少而且官职不过正七品。

一般而言,该类官员在设立初期不仅要帮助皇帝处理奏章,而且还负责监察六部官员。按照史书记载,朱元璋充分利用了官员对于前辈的忌恨心理,因此一方面利用下级对上级的反弹,另一方面强化了监察的细致性,此举有利于促进执行官员的透明度。

在后来的演化中,六科给事中也享有了参政议政的权利,在早期也曾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不过,该项制度在后来演化变成了毒瘤。

道理很简单,给事中官员只有监察权力,而不具备执行权,因此道德与使命感逐渐演化成,一味的批驳与反对。史书记载,早期给事中官闻风奏事,其后大行党同伐异之事,到明代中后期,该科官员变成了一位反对而不做事的典范,甚至极大的拖累了明代的执行效率。

当然,相比较于明代初年以及中期,该制度的确立进一步细分了对于权力的监督,进一步确保了皇帝对于大臣的压制。按照黄仁宇的记载,此举又是大大强化了皇权的集中,是一种历史的趋势。

3.五寺

除以上两大制度以外,自秦代以来的一些其他监察制度也被保留,其中就包括了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以及鸿胪寺。这些制度起源时间甚早,并且被不断的传承完善,到明代时又被继承。

当然,明朝也进行了调整,大理寺与刑部以及都察院职责进行了统一规划变成了三法司,其地位相当于最高法院。其中,大理寺的职权依旧,大理寺的首领依旧是九卿之一,不过具体职权为了配合都察院也进行了调整。至于其他的寺,由于职责不太突出,因此往往被历史遗忘。

三、法律规定

从上文观之,各项官职的延续和发展,明显地促进了对于皇帝对于朝廷的掌控,甚至不客气地说,明代的皇帝约束力远超前代。

不过,朱元璋此人所思高瞻远瞩,在确立各项制度之时,同时也想到了制度的执行度以及权威性。犹如当初废除宰相,朱元璋不仅要废除其官职,而且还要杀人诛心,永远磨灭其灵魂。监察制度亦是如此,朱元璋还必须要以法律制度确立其权威。

在公元1439年,朱元璋就颁布了《宪政条例》,这是洪武年间的正式法律条文,而且针对监察官员的地位,职权以及行使权利的方式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规定。此举极大的促进了监察官员的权力与权威,且是明代十分著名而且以影响后代的监察法规。

有如此明确的法规在,后代大臣虽然有野心,多为不法之事,但无论其人为谁都敬畏御史言官,而且即使皇帝昏庸也不能稍改,明代的监察制度立下了不朽功劳。

有学者评价:锦衣卫和东厂制度组成了监察网的暗线,而御史言官制度组成的监察网的明线,二者的结合将整个大明王朝的朝堂掌控殆尽,此举也是明代皇帝虽昏庸无为,但却始终能掌控一切的重要原因。

总结

1.优点

作为基本完善皇权制度的朝代,明代的监察制度具有鲜明的特色。首先,明代监察体系做到了真正的独立性,其官员虽然与朝堂官员同属一类,但经过皇帝的挑拨,已经彻底超脱出官员,成为了皇帝手中的一把刀,满朝文武皆对其敬畏有加,让朝堂制约一片。

而后,明代监察体系做到了前所未有的细致,从大体上的朝堂上下事物,到具体的每一个执行部门,基本上实现了官员背后必有监察,所有官员难逃法眼的理想状态。此举对于权力的透明化,以及明朝快速走向正轨,做出了巨大贡献。

最后,监察制度中的地方监察制度也是一大亮点。该项制度不仅深入民间,而且极大地促进了司法,行政以及教育事业的发展。对于解决中央与地方的隔阂,甚至化解吟诗舞弊现象,都做出了卓越贡献。

在洪武皇帝当政期间,其人曾立志要建立理想国,再结合此套监察制度,洪武皇帝果真做到了上下一心,而且皇帝与百姓彼此勾连。此举在历代王朝中的确罕见,其行其心都让人敬佩。

2.弊端

当然凡事有利亦有弊,明代的监察制度趋向于快速稳定以及皇权的强调,然而此举亦是过犹不及。

在朱元璋期间,其人通过监察制度,曾酝酿大规模的冤假错案,而且针对朝堂进行恐怖的政治屠杀,此举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悲剧。正如史书所唾弃的洪武四大案,其中牵涉官员不知几何,监察制度成为了屠宰场。

而且,皇帝过度给予给事中权力,其人不过七品之官居然敢咆哮公堂,而且众人皆如疯狗一般,对于朝廷政策的执行造成了极大的牵扯。甚至,自明宣宗以后,出现如此诡异现象,御史言官不怕杀头,而且以顶撞皇帝为荣,甚至为了反对而反对。此举不仅在后期未能真正确立皇权权威,甚至还成为伤害皇权的双刃剑。

更为尴尬的是,在和平年间,御史言官不过是恶心皇帝和大臣,总体上也能确保朝堂清静。但可怕的是,在危难之时,御史言官依旧放纵不堪。例如万历皇帝时期,欲使言官之疯狂,致使皇帝退避三舍,数十年不上朝。又例如崇祯末年,崇祯政策一朝三改,其中未尝没有御史言官的动摇。就连崇祯最后的救命政策,也在预示言官的疯狂攻击之下而走向破产,言官制度之反弹性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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