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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1.3 跨区域经营信息报告

 shengyidian 2019-02-11
1.3 跨区域经营信息报告
1.3.1—017 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报告
【事项描述】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
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在省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进行跨区域经营信
息报告,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报送资料】
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
1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2 份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
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
印件
不需提供,只需出示。已
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
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
报告表》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将跨区域涉税信息共享到经营地税务机关。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
关跑一次。
3.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
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
令第36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
〔2017〕103 号)
1.3.3—018 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反馈
【事项描述】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
其他涉税事项,并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报送资料】
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
1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2 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经营地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
关跑一次。
3.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后,应当及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
4.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填报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5.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
令第36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
〔2017〕10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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