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由于企业的业务特点、会计核算方式、会计环境的不同以及会计人员的见解不一致,各企业“暂估入账”的具体操作方法也多不相同。暂估,是指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以及谨慎性的质量要求,在具体的会计业务处理中,一种与预计负债不完全相同的业务。暂估也是指本月存货已经入库,但采购发票尚未收到,不能确定存货的入库成本。月底时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的库存成本,需要将这部分存货暂估入账,形成暂估凭证。暂估业务简单的可理解为货到票未到的业务。必须注意的是,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不存在进项税额的暂估抵扣问题。 举例:某公司购进原材料A一批用于生产商品B(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6%),预付货款80000元,原材料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发票。合同约定材料价格共计116000元(含税)。 预付货款: 借:预付账款——XX供应商 8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 估价入账: 借:原材料——A 100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无票(XX供应商 ) 100000 按照规定,暂估入库要在次月月初红字冲回,但在实际工作当中,如果当月发票还是没有收到,月初冲回月末再次暂估,会无形中加大工作量,一般是在收到发票时再冲回。 红字冲回暂估: 借:原材料——A -100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无票XX供应商 -100000 收到发票: 借:原材料——A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000 贷:预付账款——XX供应商 116000 支付尾款: 借:预付账款——XX供应商 36000 贷:银行存款 36000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一般为发票,应取得未取得发票是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区分以下四种情况: 一是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货到发票未到”的处理。目前企业所得税是实行按月或季度预缴,按年汇算清缴的方法计算缴纳。纳税人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直接根据月(或季度)实际实现的利润总额与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算缴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实际利润总额”,“实际利润总额”为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因此,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是按会计核算的利润总额填报,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除外)。并且对“货到单未到”而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明确规定: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和会计利润相同,不用调整。 二是尚未计入成本费用的“货到发票未到”的处理。对于并未计入成本、费用的“货到单未到”的原材料等,因为其本身并未影响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税,相应也就不存在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问题。 三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货到发票未到”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明确规定:汇算清缴是可以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汇算清缴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次年1月1日到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日(最多为次年5月31日)取得有效凭证均可以扣除。所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取得了发票,相应可以扣除。一般来说,5个月内提供发票应当合情合理,对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发票的,则不允许在该年度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是汇算清缴期后取得发票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对企业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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