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一赔三”
新修改的《消法》已於2014年3月15日生效施行。按照新《消法》第55条第1款的规定:当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时,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显然,这是新《消法》对商业欺诈所作的新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为准确反映这一赔偿规定的含义并便於记忆,本文将这一惩罚性赔偿规定称之为“退一赔三”,其含义是:“退一”以“恢复原状”;増加三倍赔偿金额为“赔三”,并将其简称为“ 1+3”规则。。
二、“退一赔十”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和《食品药品司法解释》第15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显然,这是对食品的生产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形下的“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其含义是:“退一”以“恢复原状”;増加十倍赔偿金额为“赔十”,简称“1+10”规则。
三、“退一赔三”与“退一赔十”的异同
1、二者的主要相同点,都是消费者进行维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则”,都要“退一”“恢复原状”。
2、二者的主要不同点有三:
第一、适用的领域、主体和场合不同。“退一赔三”适用于整个消费领域的消费者在经营者存在“商业欺诈”的场合;“退一赔十”仅适用于食品领域的食品消费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不合格”食品的场合;
第二、适用的法律不同。“退一赔三”适用《消法》第55条第1款的规定;“退一赔十”适用《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和《食品药品司法解释》第15条的规定;
第三、増赔的金额不同。“退一赔三”是在“退一”基础上“增加三倍”的赔偿金额;而“退一赔十”是在“退一”基础上“增加十倍”的赔偿金额。
沒有比较就沒有鉴别。本文将“退一赔三”与“退一赔十”放在一起比较的根本目的:在于方便把握二者的相同点;区分和鉴别二者的不同点,以准确行使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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