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蒋峰 劳动者参加社会劳动,与工资及加班工资的相关问题密切相关。本文就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来讲述相关事项。 一、基本概况: 1、劳动权的概念: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并按照其所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取得相应的报酬或收入的权利 2、劳动者的概念:指凡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作活动、参加劳动并以此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公民,它包括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 3、工资的概念:国际劳工组织《1949 年保护工资公约》第 1 条规定 :工资“系指不论名称或计算方式如何, 由一位雇主对一位受雇者,为其已完成和将要完成的工作或已提供或将要提供的服务,可以货币结算并由共同协议或国家法律或条例予以确定而凭书面或口头雇用合同支付的报酬或收入 。”即劳动的对价。 4、加班的概念:加班指的就是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工作时间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即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应当休息的时间内工作。 5、值班的概念: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进行一定的非生产性或非服务性的工作。承担临时性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 6、加班工资的概念:指劳动者在加班的时间内应得到的收入。 二、具体情况: 1、工作时间的分类:标准工作时间和特殊工作时间,而特殊工作时间又分为缩短工作时间、计件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等 2、法律对标准工作时间的规定: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个小时。加班时间一般情况下每天不超过1个小时、特殊情况下不超过3个小时、每月累计加班时间不超过36个小时。 3、缩短工时制适用的情形:对于在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的环境、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者;未成年人;女职工在哺乳期工作;夜班工作。 4、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适用情形: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5、关于工资组成的规定:根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文件《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6、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7、计件工资: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8、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9、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10、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三)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11、下列项目不在工资的范围内: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12、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13、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4、工资支付的形式: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15、工资支付的对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16、工资支付的时间: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 17、工资书面依据: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18、加班工资计算办法: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年489号)如下: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 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 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19、加班工资计数基数: (一)、按劳动法的立法意图来确认:加班工资应以劳动者在正常或法定工作时间内实际应得的全部工资为基数来计算。 (二)、按劳动部规章规定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规定的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有约定按约定,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以上第二、三种观点实际上是“约定论”。这个办法与劳动法的立法意图是相矛盾的。 20、日工资标准:劳动者应得的全部工资/21.75天 21、小时工资标准:日工资标准/8小时 22、认定加班三个条件:第一个:是否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如果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而加班加点,劳动者能得到加班工资。《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第二个:是否超出标准工作时间?或者第三个:是否超出劳动定额? 23、计件工资制下的问题:用人单位定额如果定得不合理,大多数员工要经过加班加点才能完成。这种情况下,既损害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也损害了劳动者的经济利益。 24、加班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限制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二)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一)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具体有: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管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 2.保健性津贴。具体有: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具体有:特级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具体有: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等。 5.其他津贴。具体有: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以及书报费等。 (二)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等。 27、法律依据:《劳动法》第37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劳动法》第44条: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8、关于工资的组成问题:现并没有国家层面的法律来正式确定。现在只有国务院统计局的一个部门规章。各省的地方法规也有规定,各有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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