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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访谈 | 深圳税务举办在线访谈解答网友关注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问题

 sxc006 2019-02-12

2019年1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举办“落实个税新政 尽享税改红利”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湛凤英和熊陈琛女士做客“深税访谈室”,就“落实个税新政 尽享税改红利”这一话题与大家进行在线交流。小编将访谈内容进行了整理,供大家参考学习。 


Q1请问个税住房贷款利息怎么确定是首套住房贷款? 

A: 您好,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实际操作中,您可咨询所贷款的银行。 

Q2我和我老婆婚前分别买了一套房,都是首套住房贷款,如何分摊扣除? 

A: 您好,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Q3我和同事两人合租住房,住房租金支出扣除应如何操作? 

A: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若双方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Q4房东未在房管局备案,所签订的租房合同是否会影响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在深圳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多少? 

A: 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暂时没有相关条款规定合同需要备案,但是相关合同或协议需要留存备查。在不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前提下,深圳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标准为1500元每月。 

Q5如果在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同时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同时扣除吗? 

A: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个纳税人最多享受一项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扣除和一项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继续教育支出最多扣除8400元/年(3600元/年+4800元/年),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也不可同时享受。 

Q6大病医疗个人自付部分没有超过15000元就不能扣除吗? 

A: 是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Q7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怎么提交资料? 

A: 您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根据选择享受的时点不同,只需要向扣缴单位(发工资预扣税款时享受情况下)或者税务机关(次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享受情况下)填报相关信息即可,其他资料由您自行留存备查。无论哪个时点享受,信息提交方式有多种,既可以选择通过手机或者电子税务局网页等远程办税端提交,也可以选择用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提交。 

Q8若之前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但因未填报信息表的而未享受的,可以后补扣吗? 

A: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Q9“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和专扣电子模板哪里下载? 

A: “个人所得税”手机APP下载方式:纳税人登录我市电子税务局网站,通过浏览器扫描二维码,下载“个人所得税”手机APP。专扣电子模板有多种下载渠道。您可以从深圳税务门户网站(http://www./)或电子税务局网站下载,或者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其中任意一项专项附加扣除入口,点击导入按钮,选择模板下载,即可下载最新的电子模板。 

Q10我公司计划3月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A: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奖金全额除以12个月的数额,按照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以避免部分纳税人因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后提高适用税率。


  对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如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后,可能根本无需缴税或者缴纳很少税款。而如果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采取单独计税方式,反而会产生应纳税款或者增加税负。因此,《通知》专门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可以自行选择计税方式,请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也请扣缴单位在发放奖金时注意把握,以便于纳税人享受减税红利。 

Q11外籍人士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吗?原来的津补贴免税政策是否延续? 

A: 税改前,用人单位为外籍个人实报实销或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以及外籍个人发生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后,新增的子女教育、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与上述相关补贴性质类似。为公平税负、规范税制、统一内外人员待遇,对上述外籍个人的8项补贴设置3年过渡期,即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两者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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