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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公立学校的一般教师 能否经商办企业?

 纪法入门指引 2019-02-13

【特别关注】公立学校的一般教师 能否经商办企业?

飞哥答疑  飞哥答疑  1月29日


    内容摘要:三个地方的一般教师,因经商办企业,被处分,到底是否正确,值得深入研究。不能简单地认为违反有关规定,就认定为违纪。必须以违反效力较高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而不能以本单位的所谓规章制度来认定违纪行为性质。此外,中央纪委法规室的答复,也值得认真揣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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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关注】鄂尔多斯一幼儿教师因违规经商办企业被处分
内蒙古微资讯2015-12-18
东胜区蒙古族幼儿园教师阿斯哈因违纪被处分


     日前,东胜区纪委对东胜区蒙古族幼儿园教师阿斯哈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经查,阿斯哈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从事营利性活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经东胜区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决定给予阿斯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双重处分。
   
党员教师违规经商谋利被处分 教师到底能不能经商谋利?

说教师安徽分校 说教师 2018-11-11

  “接受县纪委监委调查的这段时间,我认真进行了反思,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作为一名党员教师,借用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严重违反了党纪,我诚恳接受组织对我的处理……”凤庆县象贤中学总务主任张主坤在检讨书中写道。
  经查,2015年3月至2017年8月,张主坤在担任凤庆县象贤中学总务主任兼会计期间,借用他人名义违规经商为本人及亲属谋利;参与实施2017年“一村一幼”“班改幼”试点项目使本人及亲属获利。今年10月,凤庆县纪委监委给予张主坤党内警告处分,依法收缴违纪所得并上缴国库。
  【执纪者说】“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张主坤作为一名党员,一名人民教师,本应刻苦钻研教育教学工作,踏踏实实教书育人,但其却三心二意、借用他人名义违规经商获取利益,最终受到党纪严惩。

教师到底能不能经商?

西宁一教师违规经商办企业被查处
2018-06-21 来源:西宁晚报
近期,市教育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查实的一起党员教师违反工作纪律经商办企业问题依规进行了严肃处理。
2017年7月,市属某中学1名党员教师借调其他学校工作期间,违反工作纪律注册成立某公司,并参股其他公司。市教育局直属机关纪委对该教师违反工作纪律经商办企业问题调查核实后,责成学校党支部依纪依规严肃处理。经学校党支部研究决定,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该教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警告处分,扣除工作性津贴8535.50元,停发相关工资,并责令其注销所担任法人公司、退出参股公司或辞去公职。经市教育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学校党支部对该党员教师违反工作纪律经商办企业问题的处理决定,并在全局系统内进行通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同时,局党组对学校班子成员进行了提醒谈话。
针对这起在职教师违反工作纪律经商办企业问题,市教育局将在今后工作中加大督查整治力度,严格执行人事管理和财经制度,加大对长期请假和借调人员的管理,借调单位与原单位及时沟通,客观真实地反映借调人员的工作表现,作为年终考核评价的依据,坚决杜绝公职人员在外经商办企业行为,一经查出,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努力解决监督执纪宽松软问题。

学校校长被撤职!河北3市多人被查处……
2019-02-01光明网
秦皇岛市纪委监委通报3起教育系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件↓↓
1.市第七中学教师孔妮娜有偿补课问题。经查,2018年5月至8月,孔妮娜利用双休日、暑假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共收取补课费7.277万元。2018年12月,孔妮娜受到记过处分,并在海港区教育系统范围内予以通报。补课费用已退还。
2.市第七中学教师王兆斌有偿补课问题。经查,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王兆斌利用双休日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共收取补课费3.488万元。2018年12月,王兆斌受到记过处分,并在海港区教育系统范围内予以通报。补课费用已退还。
3.海港区归提寨小学校长宋铁林违反工作纪律问题。经查,2018年12月12日至14日,宋铁林工作日中午饮酒,工作时间出入娱乐场所饮酒娱乐,多次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备。2018年12月,宋铁林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公立学校的一般教师、公立医院的普通医生 能否经商办企业?
[摘要]事业单位中的科级及以下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能否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需要区分不同情况。

网友“taishan”咨询:
  请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其中“违反国家规定”是指什么规定?事业单位中非参公编制的普通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在企业中兼职?事业单位中什么级别以上的领导干部不能在企业中兼职?事业单位中党员是否可以在企业兼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普通人员和领导干部)只在企业中兼任职务而不领取报酬是否可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普通人员和领导干部)在其单位投资或出资的企业中兼职是否可以?  
  中央纪委法规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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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们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解答,只属于对法律法规适用问题的学理性解答。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在企业中兼职,除了看其本身是否属于参公管理人员、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等之外,还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对其在企业中兼职有相关规定,不能一概以编制、级别和是否为党员来划分。比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北京市的公办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即使只是兼任职务而不领取报酬,或者在其单位投资或者出资的企业中兼职,也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取酬方面的其他具体问题,可以咨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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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德宏 编
当当
   问:一些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展技术服务,从事企业经营活动,可以吗?
  湖北省纪委法规室:根据中央和国家有关规定,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与本单位业务、技术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经营活动,但不得从事与本单位业务、技术无关的经营性活动。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包括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和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
   问:对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党员干部如何处理?
  湖北省纪委法规室: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经商办企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从事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活动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规从事经商办企业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从事经商办企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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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规〔20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岗创业),是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人才流动性,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科技创新成果快速实现产业化,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事业单位对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对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创业有关扶持政策。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四、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在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是促进事业单位全面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优势,加快推动科技创新。
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简称“创新岗位”),并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任职条件要求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符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能力和水平。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创新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应当作为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应当与创新岗位工作人员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创新工作实际,明确合同期限、岗位职责要求、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条款。
事业单位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可按规定申请调整工资总额,用于发放流动岗位人员工作报酬。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工作业绩可以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
五、组织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到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创新创业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细化相关政策,研究具体措施,做到真正切实管用;要加强组织实施,指导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落实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搞好跟踪服务,切实解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中的实际困难,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投身创新发展实践提供人事政策保障。同时,要通过完善聘用合同管理、强化考核等办法,加强规范管理;指导事业单位按规定定期将离岗创业人员情况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并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要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问题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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