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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岗被解除,员工拿出腰椎诊断书,法院:员工胜!

 涂娇娇 2019-02-17

案例要旨


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其严重程度的判断标准,不能以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严重标准作为参考因素,不但要考虑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及其内容是否合法合理,还要证明劳动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基本案情

2009年8月20日,王某某与肯纳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09年8月20日至2012年8月20日,工作岗位为电焊工1工作。2012年8月20日,王某某与肯纳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12年8月21日至2015年8月20日,工作岗位为电焊工工作。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王某某应发工资为57794.39元,平均每月4816.20元。

肯纳公司《员工手册》约定:公司为各个领域的优秀员工设立奖项,奖励在公司忠诚服务的员工。第13月薪的计算周期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第13月薪于次年1月发薪时发放给所有符合条件的员工。第13月薪的金额相当于员工当年12月的月基本工资,并根据员工当年实际累计有效的日历天数按比例计算。只有在当年12月31日仍与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的员工才有资格获得当年度的第13月薪,如果员工在同一日历年度中曾中途离职,该员工的第13月薪将根据其最近一次进入公司后的日历天数按比例计算。奖金取决于各公司当年业绩情况和个人综合绩效结果,奖金的计算周期为上年度7月1日起至当年6月30日止,奖金发放给所有符合条件的员工。只有在奖金发放日仍与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的员工才有资格获得上一财年的奖金,如果员工在上一财年中曾中途离职,该员工的奖金将根据其最近一次进入公司后的日历天数按比例计算。

肯纳公司《劳动纪律》规定:“当班非休息时间内,睡觉、脱岗或者到休息场所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如看手机、发短信、看视频、读书、睡觉、打盹等行为的,将解除劳动合同。”
2014年6月6日,王某某到徐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检查,CT诊断为LA/5椎间盘膨出、LA右侧椎体后缘骨质增生、L5椎体许莫氏结节,L5S1椎间盘突出(中央型)。建议结合临床。

2014年6月10日,肯纳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王某某于2014年6月5日当班睡觉,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以及肯纳金属中国的《员工手册》和肯纳金属(徐州)有限公司的《劳动纪律》规定,现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解除与王某某劳动关系。

经王某某申请,2014年6月26日,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劳人仲不字(2014)第73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对王某某的申请不予受理。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请求认定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8160元、13月薪的工资3113元、年终特殊奖6226元、服务年限奖500元,共计57999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

关于肯纳公司解除与王某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肯纳公司以王某某擅自脱岗睡觉为由而解除与王某某的劳动合同,并提供了证人孙某某、尚某的证言予以证实王某某擅自脱岗睡觉的行为存在。而王某某一审期间提供了徐州市第六人民医院2014年6月6日CT检查报告单恰恰印证了其在事发后于2014年6月9日写给肯纳公司的“事情经过”的真实性。王某某向肯纳公司书写的“事情经过”载明:“6月5日上中班,大约9点钟时砸加强版时,不慎将腰扭伤,当时非常痛苦,未能及时通知班长,只和同事说了一声,在吸烟区休息一下,未能缓解,自己去更衣室去缓解,然后被经理发现,说我在更衣室休息。第二天,我已到医院做检查,系腰间盘突出、腰部扭伤。”通过双方举证来看,王某某在2014年6月5日上班时确有脱岗的行为,但是不属于擅自脱岗,王某某当时之所以脱岗,显然已身不由己,并非属于故意违反肯纳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故肯纳公司以王某某严重违反公司劳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解除与王某某的劳动关系,不能予以支持。

裁判结论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1)被告肯纳金属(徐州)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某某经济赔偿金481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2)驳回原告王某某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肯纳金属(徐州)有限公司负担。

肯纳公司不服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评论

  
我国《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都规定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对劳动者违章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判断不能单纯依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严重标准,还要考虑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及其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对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证明劳动者主观上存在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因此,对于劳动者有无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依客观事实和证据作出认定。本案中劳动者王某某在2014年6月5日上班时确有临时脱岗的行为,但劳动者已经提供了徐州市第六人民医院2014年6月6日CT检查报告单,印证了其在事发后于2014年6月9日写给肯纳公司的“事情经过”的真实性。据此,王某某临时脱岗不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主观上不具有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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