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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见】正确认识纪委监委的监督权 | 435

 大刘9148 2019-02-17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其目的是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和监委“监督调查处置”相结合,使国家监督进入到了一个新阶段。

但是,监察法施行之后,一些群众对“监察全覆盖”还存在一些片面的认识,一些人个人诉求得不满足,问题解决不符心意,就找纪委监委,他们认为“纪委监委什么都管”,纪委监委成了解决问题的“万金油”,“监察全覆盖”成了个人办事的“保底条款”,监督成了所有行政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导致监督与诉求交织、监督与维权混淆。因此,正确认识纪委监委的监督权,明确纪委监委的监督范围和处置方式,是我们必须首先搞清楚的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

确定纪委监委的监督范围,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人”、“事”相结合是确定监督范围的基本原则。从是否属于“党员”或“公职人员”和是否“行使公权力”两个方面来确定是否属于纪委监委的监督范围和监察管辖,这是目前大家普遍认可的一个评判标准。

二是依法定责依法监督。监督必须遵循基本的法律原则,纪律部队更要遵法守法,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授权不乱为。监督不能“任性”,不能自行其是,纪委监委监督的“手”不能伸进行政权、司法权的领域。

三是充分考虑政策因素。纪委监委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必须服务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因而监督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点。2018年4月25日全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会议要求,“只要群众反映的问题与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有关,无论轻重大小,都要认真受理”,这是对目前监督范围的直接要求。

根据以上原则,具体来讲,纪委监委的监督范围从内容上来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违纪行为。指党员、党组织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六大类纪律的行为。

二是职务犯罪行为。从目前的规定来讲,主要是指依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特定公职人员实施的88种职务犯罪行为。

三是职务违法行为。主要是指依据《政务处分条例》中明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法规规定,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行为。

根据有关规定,纪委监委的监督处置方式有以下六种:

一是“咬耳扯袖”。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或党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是政务处分。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是党纪处分。对党员作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直至予以改组、解散。

四是问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组织或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对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的政务处分也属于问责方式之一。

五是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六是提出工作建议。对监督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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