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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起典型案例告诉你,党员干部酒驾醉驾,为何处分这么严?

 hzhujian 2019-12-25

清廉浙江

近期,杭州、宁波等地纪检监察机关通报了一批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问题,表明了对此类问题“零容忍”,重拳出击、严肃查处的鲜明态度。

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浙江理想连线联合党委蟠龙党支部党员李小虎醉驾问题
  2019年3月21日凌晨,李小虎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西湖区荆大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韩家坝附近时,因车头撞上道路南侧隔离花坛内的行道树后侧翻,造成机动车及行道树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李小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1月,西湖区北山街道党工委给予李小虎开除党籍处分。
2
慈溪市龙山镇城镇规划建设办公室(规划建设局)副主任(副局长)胡宏波醉驾问题
  2019年5月23日16时30分许,胡宏波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龙山镇329国道由西往东行驶至长邱线高架下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13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19年6月14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胡宏波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3
安吉县杭垓镇杭河村原党支部书记余三和醉驾问题
  2018年7月10日20时许,余三和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安吉县磻佛线路段,被值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余三和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6mg/100ml。2018年8月,安吉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1个月10日,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2018年10月,余三和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4
缙云县东渡镇天马村第一支部党员高海醉驾问题
  2018年5月31日,高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途经缙云县东渡镇交路村至小仙都路段时,单方撞向电线杆,造成其本人受伤、车辆及电线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被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9年3月,高海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以上4起典型问题中,3人受到开除党纪处分,1人受到撤职处分。那么,为什么对党员干部酒驾醉驾的处分这么严?
党纪严于国法,酒后驾车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在受到法律惩处的同时也要受到纪律的严格处分

  酒后驾车极易造成恶性事故,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驾行为作出严厉的处罚规定,而同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更是明确将醉驾定性为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

  党纪严于国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包括酒驾醉驾在内的党员干部违反法律行为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今年3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更为监察机关严肃查处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酒后驾车绝不是小事,党员是有觉悟的先锋战士,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党员是有觉悟的先锋战士,党的干部是党的骨干,理应在遵纪守法等方面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党员干部酒驾醉驾,不仅与党章规定的“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等党员义务要求相去甚远,更会严重损害党的形象。从通报问题看,部分党员干部因酒驾醉驾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严管就是厚爱,不管是党员干部还是公职人员,都是纪委监委的监督对象,都不能有侥幸心理

  酒驾醉驾害人害己。从通报案例看,这些受到处分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并非不知党纪国法的明确规定,而是心存侥幸,认为自己可以蒙混过关。因为这种侥幸心理而受到法律惩处,甚至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只能悔之晚矣。

  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各级纪委监委既依据党章党规党纪监督管理党员干部,又依据宪法监察法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开展监督。各级纪委监委查处的酒驾醉驾问题中,有部分是非党员公职人员,这体现出监督覆盖面不断扩大,监督效果进一步提升,释放出监督无死角,监督常在、震慑常在的强烈信号。

  严管就是厚爱。对于酒驾醉驾典型问题进行通报曝光,不单是为了让违纪违法党员干部“亮丑”,更重要的是提醒所有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以此为鉴,严格遵守党纪国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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