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柯基出租商铺产生的的税费本应由柯基自行负担的,且甲企业与柯基约定的租金里没有包含税金。因此,甲企业替柯基承担的税费,不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 解决的方案:甲企业和自然人柯基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是税后的,现在可以把租金约定成税前的。 假设税前收入a元,计算步骤如下: 1、增值税:a /(1+5%)*5%=0.0476a 2、城建税:a /(1+5%)*5%*12%=0.0057a 3、房产税:a /(1+5%)*12%=0.1143a 4、印花税:a*0.1%=0.001a 5、个人所得税:(a-0.0476a-0.0057a-0.1143a-0.001a)*1%=0.0083a 6、税费合计:0.0476a+0.0057a+0.1143a+0.001a+0.0083a=0.1769a 7、 a(税前租金)- 0.1769a(税费)=20000(税后租金) a=24298.38元 按照以上步骤计算,甲企业与自然人柯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月租金24298.38元,相关税费由4298.38元出租人自行缴纳。这样房东柯基缴纳税费后,实际得到的租金依旧是20000元。这样操作下,房东柯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发票显示的租金为24298.38元,甲企业取得该发票即可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列支。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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