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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制定的原则是什么?

 文豪学者 2019-02-18

征收拆迁,是目前城镇化进程下的一个大趋势。其因涉及民众房屋、土地等最大财产利益而较为复杂。尤其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上征收拆迁,由于我国幅员辽阔,民族性也极强,各地的情况都有各自的特点,很难统一到一个法律条文上。因此,土地的相关政策、法律不完善,是征收拆迁乱象丛生的原因之一。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法治的进步,对于保护民生权益越来越得到重视,也是法治的根本目标。因此,即使对于土地政策法律还没有具体的完善,但法律上也规定了保护民生权益的最低底线,也就是法律上的基本原则。那对于征收拆迁中的补偿,法律原则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在明律师来给您说说这个问题。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征收补偿安置。除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一般不得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安置补偿

有关规定指出:关于“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其意思是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精神,充分保障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将其理解为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按照国有土地征收补偿的程序和标准对被征收土地农民予以安置补偿。如此理解,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规定。

上述规定的具体意思是说:在集体土地上的征收拆迁补偿,一般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在特殊情况下,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即我们常说的“城中村、棚户区”等。


二、必须是为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实施征收。

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征收房屋的前提条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征收决定是否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是该决定是否具有合法性的关键要件之一。

也就是说,只有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才能有政府及其以上行政单位启动征收拆迁项目。除此之外,任何私人盈利的征收拆迁都是不符合征收拆迁目的的,被拆迁人可以进行维权。在这里,在明律师提醒大家要注意一些打着“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的行为,另外,也要注意区分“公共利益”的范围。目前,“公共利益”范围的限定,在法律上也还没有完全得到具体的确定,因此,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


三、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相关规定指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

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是征地拆迁红线,如果您是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之一,可以按照这个底线标准预先评估一下此次补偿是否合理,遇到拿不准补偿是否合理、征收、拆迁是否合法等情况时,建议您寻找专业的征地拆迁维权律师,为您在征地拆迁维权道路上保驾护航。


四、必须先补偿、后搬迁

由于征收具有天然的强制性,因此征收应当以已经对被征收人给予充分的补偿为前提。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在征收拆迁中我们该如何解读“先补偿,后搬迁”

在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前,仍应保障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或者土地的合法占有权益,被征收人未获得安置补偿前,不能予以强制执行。即征收土地和房屋除应当遵循”无补偿则无征收”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执行)”的原则,否则,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征收机关也不能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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