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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法律论证,首先要解决什么问题?

 骆训雄律师 2019-02-18
智慧来源于你所吸收的知识,取决于对知识的综合应用能力;而工作方法则来自于你的思考,取决于你思路的正确。正所谓,思路决定出路即为此理。

文|吴世柱律师

来源 | 吴世柱律师的法律博客

众所周知,理论与实践是指导与反哺之关系,两者结合的程度越高,工作越有成效。律师工作就鲜明地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的紧密性,是一种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实务工作。

诉讼事务,总有一些客观规律。一般地说,就是控方提出一个事实,然后,提出自己的定性,或为违约或者是指向具体的罪名等。辩方如果否认,一般会从两个方面来驳斥:一是事实不成立或者是有误,二是价值判断或定性有误。

这就需要“辩法析理”。“法”,是指在事实认定之后寻找的规范和依据层面;“理”,是指理由和论证。析理,其实就是论证理由的成立,是通过逻辑体系建立起支持论点的严密关系。很难用一句话把“逻辑”是什么说清楚。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三段论”来具象它。法律人实践中对逻辑的潜移默化的适用,在实务上,逻辑其实就是条理、层次、论点和论据间在论证时的内在有机联系。

智慧来源于你所吸收的知识,取决于对知识的综合应用能力;而工作方法则来自于你的思考,取决于你思路的正确。正所谓,思路决定出路即为此理。所以,思考的方法永远比记住浩如烟海的法条要重要的多。同时,法学家们也确认,不同的思考方法,所得出的结论也会不同,足见思考方法的重要性。

律师的法律论证具有其独特的特点。

首先,一定要与学术论文中的论证予以区别,不能为论证而论证,否则,就仅是“为赋新词强说愁”。

其次,律师的论证与法官的接受直接相关,这就决定了论证的接受对象和说服对象是法官,而不是所有人。在此,要深入理解在法律推理或论证中并非是简单或传统地对逻辑三段论的运用,而是要把论证的焦点聚在法官对判决理由的权衡和接受上,这是律师论证的归宿。

再次,律师的论证是建立在个案基础上的,必须结合个案的特点,量身定制。

最后,律师的论证是通过个案对自身综合素养、技能的集中体现,经验越丰富、知识面越宽,越能建立起诸多的逻辑支持系统,同时,也就建立起了法官能接受的论证系统,形成严密地逻辑体系。这个体系或者是系统,就是通过律师思维加工提取证据信息、以严密地逻辑排列对观点证成的要素集合。

结合前述分析,律师论证其实就是律师的观点是一种关于什么应被接受的论证,或者说,这种论证令法官无法拒绝。如哈格所言:“接受”(acceptance)作为表示除行为外对于证立的一个结果(amenable to justification)。“一般来说,一个接受体系包含三种要素:被证立的要素、未被证立的要素和中性的要素。”我们重点关注的是要素“被证立”。

由此可见,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总要把事实与结论之间的关系予以论证。而论证与逻辑是天然的一体两面。在此,笔者认为,对于法律文书的论证要解决两个关系:一是论证与陈述事实之间的关系;二是论证与语言的关系。

单纯的陈述事实并非论证。因为,这只是告诉了法官发生了什么,请求法官依法定程序将事实认定为适用法律的小前提。从三段论的要求来说,只有小前提还不足以适用法律从而必然得出控方想要的结论,而应该把“是什么”、“怎么办”、“为什么”都予以充分的阐释,成为理由,才有可能得到法官的支持。当然,若案件极其简单,事实单一确定,那么,不排除法官直接支持控方的请求。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特别是在法律关系复杂、时间跨度长远、证据体系宠杂的案件中,如果站在证据的基石上,以叙事、说理、论证、辩驳相结合从而引导法官走向所求的结论,这便是诉讼技巧。非用心构思与设计不足以达到逻辑,更莫谈高深。因此,陈述事实,不应当是单纯地向法官讲一个故事,而应该被精心设计成法庭叙事,揉进法律构成要素,铺垫为展开论证的基石。

其次,“逻辑”不是语言,但逻辑又是通过语言的组织排列才产生的。即,语言是产生逻辑的物质基础,而逻辑是使语言具有生命力的工具。如同我们看到一篇论文,尽管它是论文,但其有潜伏的逻辑在“论”中。是通过“因为……所以”等隐藏在文章中的。虽难以直观,但客观存在。所以,锤炼、精炼语言,组合成一个简洁有力的逻辑体系,才是努力的方向。

构建这个逻辑体系的思考路径中,一定要踩着哲学的基石。因为如此,才能彰显出法律人的智慧,将法律的应用达到精通、精巧、精致。请注意,笔者讲得是“法律的应用”而不是法律。法律是规范的层面,而应用法律是综合的素养,需要思考、思维加工,提炼出诉讼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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