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判决、裁定出现认定事实瑕疵是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事由之一。原裁判认定事实存在瑕疵,习惯上称之为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认定事实错误是原裁判的错误之一,而认定事实错误的根本原因是对证据的具体运用不符合证据规则,即采信证据错误。笔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原裁判认定事实存在瑕疵”梳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原裁判认定的主要事实错误 认定的主要事实错误,是指原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可以表现为与客观事实有偏差,或者与客观事实截然相反,这两种情况都属于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认定错误。民事诉讼法中将“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列入抗诉事由, 因此无论是裁判当时出现的证据还是裁判之后出现的证据,只要能证明原裁判对主要事实认定确有错误的,即可以作为抗诉理由,纳入抗诉监督的范围。 2、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这是指原判决、裁定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因而使得案件事实无法成立。证据的充足与否,是相对于认定的案件事实而言,主要证据足以支持案件事实,就是证据充分,相反则是证据不充分。例如,原告向被告主张要求归还借款本息,其出示的证据是由被告书写并签字的借条一张,只要这张借条是真实的,并且被告抗辩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就应当认为本案有主要证据可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司法实践中,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般有三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第二种是案件的证据与认定的案件事实缺乏关联性,即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虽然有证据,但证据没有证明力,证明不了案件事实;第三种是证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案件事实,但不够充分,证明力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提起抗诉的案件,不以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有错误为条件。在有些情况下,以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提起抗诉,经再审搜集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这种情况并非属于抗诉不当,而是通过抗诉程序,使再审搜集到的证据证明了案件的事实,增强了判决、裁定的权威性,使当事人服判息诉,这也是抗诉成功的表现。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或者未经质证的 主要证据是证明案件基本事实必不可少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或者未经质证的,即违反了有关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这一情形可能直接导致认定案件事实发生偏差,对存在此种情形的民事生效裁判,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抗诉; 4、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这里的“法律文书”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仲裁机关的裁决书,以及公证机关的公证书。若原裁判是在以上法律文书内容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当这些法律文书出现变化时,即表明原裁判认定事实存在错误,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抗诉。 由上述梳理可以看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存在瑕疵作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法定事由之一,还存在着不少具体情形。你的生效判决与裁定中是否存在这样的情形呢?快请专业人士帮你看看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