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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明知借资质,发、承包人结算协议对实际施工人无约束力

 晨兮风兮 2019-02-19

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承包人资质承揽工程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结算协议》对实际施工人没有约束力

案情简介

堂宏集团公司与鑫玛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鑫玛建设公司承建案涉工程。合同签字人为牟某,而牟某非鑫玛建设公司员工。嗣后,牟某就工程款提起诉讼,诉讼中就牟某、堂宏集团公司、鑫玛建设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堂宏房地产分公司与鑫玛建设公司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工程结算方式发生争议。

「最高院」明知借资质,发、承包人结算协议对实际施工人无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方为鑫玛建设公司并加盖鑫玛建设公司的印章,但在承包方处签字的是牟某,而牟某不是鑫玛建设公司的员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牟某与鑫玛建设公司签订《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从投标报名到竣工交付验收的相关手续均由牟某自行办理,所需费用由牟某自行承担,鑫玛建设公司向牟某提供相应的企业经营和资质证明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此后,牟某直接与堂宏房地产分公司、堂宏集团公司联系并交付工程,堂宏集团公司及堂宏房地产分公司也直接向牟某提出要求并支付款项。

「最高院」明知借资质,发、承包人结算协议对实际施工人无约束力

由上述事实可以得出,表面上是鑫玛建设公司将涉诉工程转包给牟某,实质上是牟某借用鑫玛建设公司资质承揽堂宏集团公司的工程,鑫玛建设公司向牟某收取一定管理费,因此鑫玛建设公司与牟某之间不是转包关系,而是牟某借用鑫玛建设公司资质承建工程,即鑫玛建设公司与牟某为挂靠关系。而在签订合同及施工过程中,堂宏集团公司、堂宏房地产分公司知晓牟某借用鑫玛建设公司资质承建工程,且认可由牟某完成案涉工程施工任务,因此堂宏集团公司与牟某之间直接形成权利义务关系,而堂宏集团公司与鑫玛建设公司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二审判决认定牟某借用鑫玛建设公司资质与堂宏房地产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最高院」明知借资质,发、承包人结算协议对实际施工人无约束力

如上所述,堂宏集团公司与牟某之间直接形成权利义务关系,而与鑫玛建设公司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此工程款结算应当在牟某与堂宏集团公司之间进行。堂宏集团公司堂宏房地产分公司主张按照其与鑫玛建设公司诉讼前签订的《结算协议》进行结算,但牟某与鑫玛建设公司仅是借用资质关系,而非转包关系,鑫玛建设公司无权代表牟某与堂宏集团公司进行结算,该二公司签订的《结算协议》对牟某不具有约束力。由于牟某与堂宏集团公司没有结算,故一、二审法院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结合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确认工程价款,并无不当。

「最高院」明知借资质,发、承包人结算协议对实际施工人无约束力

法律评析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此条款仅仅涉及了合同的效力问题,但并没有解决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以及实际施工人、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结算问题。还有,借用资质与转包在法律后果上有何不同?

「最高院」明知借资质,发、承包人结算协议对实际施工人无约束力

在上述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认定,发包人知晓牟某借用承包人资质承建工程,且认可由牟某完成案涉工程施工任务,因此发包人与牟某之间直接形成权利义务关系,而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此工程结算应当在牟某与发包人之间进行。发包人主张按照其与承包人诉讼前签订的《结算协议》进行结算,但牟某与承包人仅是借用资质关系,而非转包关系,承包人无权代表牟某与发包人进行结算,签订的《结算协议》对牟某不具有约束力。(建设工程案例精选)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581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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