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办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 致同研究之新租赁准则系列解读,内容包括:新准则核心变化与影响、租赁的识别、租赁的合并和分拆、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出租人的会计处理、转租赁、售后租回、列报和披露、衔接规定、行业影响等。 本期微信主要解读:租赁的分拆和合并。 租赁的分拆和合并是企业对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之前应当解决的问题 ,即企业应以合并多项合同后的合同还是合同的一部分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不同的分拆和合并结果可能对企业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一租赁的分拆新租赁准则规定,合同中同时包含多项单独租赁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合同予以分拆,并分别各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合同中同时包含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和非租赁部分进行分拆,租赁部分应当分别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非租赁部分应当按照其他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租赁准则还明确了如何识别合同中包含的单项租赁成分,即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已识别资产的权利构成合同中的一项单独租赁: (一)承租人可从单独使用该资产或将其与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 (二)该资产与合同中的其他资产不存在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 为简化处理,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资产的类别选择是否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赁和非租赁部分。承租人选择不分拆的,应当将各租赁部分及与其相关的非租赁部分分别合并为租赁,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对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分拆的嵌入衍生工具,承租人不应将其与租赁部分合并进行会计处理。 在分拆合同中包含的租赁和非租赁部分时,承租人应当按照各租赁部分单独价格及非租赁部分的单独价格之和的相对比例分摊合同对价,出租人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关于交易价格分摊的规定分摊合同对价。 二租赁的合并新租赁准则规定,企业与同一交易方或其关联方在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包含租赁的合同,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一)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总体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若不作为整体考虑则无法理解其总体商业目的。 (二)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某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三)该两份或多份合同让渡的资产使用权合起来构成一项单独租赁。 注:本专题是致同对企业会计准则的理解,实务中应以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监管要求为准。《致同研究之企业会计准则系列》不应视为专业建议。未征得具体专业意见之前,不应依据本系列专题所述内容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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