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2月29日发布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存量房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京地税财行〔2016〕40号)指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以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作为扣除项目的,可委托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开展旧房及建筑物价格评估工作。 旧房及建筑物重置成新价为旧房及建筑物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前期开发成本、房屋建设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成本费用、成新度折扣率等六项内容。本文结合案例对建筑物重置成新价评估过程进行详解。 一、 案例基本情况 甲公司转让位于北京市某区某大厦房产,用途为综合地下车库,房屋建筑面积为17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470平方米。 该项目为甲公司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于2003年1月28日签订《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成于2004年,房屋总层数为地上18层、地下2层,直至2016年10月17日,将该项目转让给乙公司,并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后为缴纳土地增值税,委托评估公司对其建筑物重置成新价进行评估。 (三)房屋建设成本的评估 房屋建设成本的评估,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室外工程费(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费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1、建筑安装工程费 为确保建筑安装工程费取值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此项取值参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的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执行。标准中未载明项目的价格可以根据市场水平、定额等资料据实估价。 北京市目前采用的是《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北估秘[2016]001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取值可参考该标准。 2、房屋建设成本的其他费用 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室外工程费(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费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的一定比例计取,其中非居住项目不计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四)各项指标的取值范围 在建筑物重置成新价评估过程中,成本法各项指标有一定的取值范围。 1、房屋建设成本中: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的5%-8%,基础设施建设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的5%-15%计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0%-15%计取; 2、管理费取值范围:前期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按前期开发成本的1%-3%计取,房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按房屋建设成本的2%-5%计取。 3、财务费用:前期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财务费用以前期开发成本及其管理费用为计息基数;房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财务费用以房屋建设成本及其管理费用为计息基数;均按同期贷款利率复利计算,前期开发成本、房屋建设成本及其管理费用的计息期均不宜超过三年; 4、其他成本费用:其他成本费用是指除前期开发成本、房屋建设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外可能发生或未知的成本费用。 来源于:华信荟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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