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在总则第二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依法登记设立并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的图书馆。 “公共图书馆是传承人类文明、传播先进文化、开展社会教育的重要场所,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有重要作用。”受国务院委托,文化部部长雒树刚作草案说明时表示。 据了解,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国家、省、市、县四级公共图书馆系统。截至2015年底,我国共有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3139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50个。 “公共图书馆通过开放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展公益性讲座、培训,提供文献信息查询、借阅服务等,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与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要求还明显不相适。有必要加强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将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雒树刚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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