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5-05 来源:无锡法院网 陈某、董某、赵某等五人于2011年下半年至上海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陈某等人的工作地点为上海总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此后,陈某等人一直在上海某公司无锡分公司工作。 2015年4月16日,上海某公司向其无锡分公司办事处包括陈某在内的5人发出调职通告,主要内容有:“主旨为调任职,新任职部门为上海销售部,生效日为2015年4月22日。”在调职通告的尾部说明:“由于您目前无法胜任无锡资深业务主管(资深业务员)一职,公司决定将您调回总公司上海销售部进行工作培训。”2015年4月27日,上海某公司再次发出通知上班函,内容有:“公司已于4月22日以调职通告形式通知你回总公司销售部进行工作培训,但你未按规定到公司报到,现通知你于2015年4月30日前到公司报到,如逾期不到,将做旷工处理,连续旷工3天的,将据公司制度及劳动法与你解除劳动关系”。 2015年4月29日,陈某等人函告上海某公司,表示不同意赴上海工作。2015年5月13日,上海某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有:“由于你无正当理由私自不到总公司报到,至2015年5月13日已连续旷工3天,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请你于2015年5月15日前办好离职手续”。 【诉讼请求】 判令公司支付从2015年3月1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数额不等的工资,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数额不等的经济赔偿金。 【争议焦点】 某公司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陈某数额不等的工资及经济赔偿金。二审过程中,经中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上海某公司向陈某等五人支付数额不等的经济补偿金。 【裁判要旨】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不同意公司单方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依法维权,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应依法支付赔偿金。 【法官析法】 该批案件涉及到的主要法律问题有:1.上海某公司向劳动者发出的通知是调岗还是培训,关于调岗与培训法律规定有何不同;2.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作地点的约定较为宽泛时,用人单位能否根据合同约定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地点; 3.如果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维权,能否以消极怠工的方式予以对抗等。对于以上问题,我们认为,上海某公司实际是以培训为名行调岗之实,调岗涉及合同变更应依法为之,培训则是企业内部管理行为,司法不过多干预;在此情况下,应根据双方关于调岗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审查调岗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事实上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岗位调整的应经协商一致,应尊重当事人的相关约定;关于在劳动合同变更中的维权手段问题,劳动者应依法维权,除向用人单位理性表达观点外,还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提起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权,不应采取旷工或其他对抗性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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