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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造成单位经济损失,劳动者担全责吗?

 莲花学习园地 2019-02-27

本文以一则法院公布的案件为基础,从法律和事实的角度对相关问题提出浅见。

           

一、基本案情:

1、2014年11月15日,邓某入职北京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岗位为施工员,工作职责主要为指挥和安排现场施工。

2、2015年5月14日,邓某在某项目的施工现场指挥挖掘机司机施工时,将地下电缆挖断。后建设公司中请劳动仲裁。

3、建设公司不服仲裁,起诉至一审法院,以邓某工作失职为由,请求邓某赔偿损失113787.95元(包括抢修费47017.95元、律师费16770元,以及被工程监理公司罚款50000元)。

二、争议焦点:劳动者的重大过失造成单位的物质损失应承担的责任比例问题

三、一审判决:邓某向建设公司赔偿抢修费47017.95元及工程罚款50000元。一审判决:邓某负全责。邓某不服上诉,

四、二审判决:邓某向建设公司赔偿19403.59元[(50000元+47017.95元)X20%]。

五、评析

1、民事主体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劳动者在工作中履行职务,就负有作好工作的义务。就有按操作流程办事的义务,就有按单位规章制度办事的义务。如果工作中劳动者主观上有重大过失,按因果关系形成的责任来确定劳动者应负的责任比例。

2、论劳动者工作中的责任问题。现有法律依据有:

第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这是说劳动者工作中致他人损害的情形。

第二条规定:《劳动法》第99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条规定:《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是这样三种情形: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是这三种情形造成单位的损失的,劳动者要赔偿责任的。

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上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讲的是: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违反竞业限制的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这规定就讲了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物质损失的情形。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一个部分。这样的工作是有从属性的。受到用人单位的指挥和安排。劳动者个人意志只是在其中发挥它的部份作用。用人单位是一个系统,是一个集体劳动的组合体。用人单位得到了集体劳动中的所产生的剩余价值。这个剩余价值,就是系统运行后产生的后果:有可能是收益、有可能是亏损的。收益与风险并存、权利与义务并存。用人单位对自身系统运行过程所产生的风险有一种天然的责任。在抵御风险方面有天然的优势,在享受成果也有天然的优势。对劳动者来说,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如果用人单位的制度订得科学、完善。事先的培训工作作得到位。劳动者在工作中故意违反操作规则,造成事故,给单位带来较大的损失。在这样情形下,劳动者要负的责任要较多些。如果是劳动者主观上疏忽大意,轻视制度。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要负的责任要较少些。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的制度订得有疏漏、有不科学之处、有不尽合理的地方。事先的培训工作也不到位。劳动者在工作所出的事故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所负的责任就要多些。中国有俗语说得好:成事在天、谋事在人。对于事故的产生原因,除了人的方面的因素外,还有另一层不可预测的未知因素在里面。出了事故,把责任全算在劳动者身上也有许多不合理之处。

4、本案中劳动者是现场施工员,代表用人单位行使现场管理的权力。应有合理程度的注意义务。应注意操作细节。如果作到位,有可能避免出现挖断光缆的情况。但是问题还是出现了。责任如何分担?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并不具体。只能从民法的基本原则、习惯来断案。二审法院给出了判断:劳动者负担20%的责任。算是合理的比例。

希望所有劳动者在工作中按制度办理、按规律办事。把预防工作作在前面,才是上策。

(本文系原创作品。请加百家号:法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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