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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控告——解决问题的次优途径,固定证据的最佳选择

 于律师资料库 2019-02-28

写在前面:由于做律师之前从事过反贪侦查工作,我对证据分外敏感。证据,甚至就是法律问题本身。我笃信两句话,第一句:一切法律问题的本质都在于客观事实向法律事实的转化(法律关系反在其次,譬如基于受贿罪名侦查指引下所形成的证据与基于贪污罪名侦查指引下所形成的证据必然截然不同,进而导致同一客观事实获得迥然不同的法律关系评价,有时甚至会导致客观事实永远湮没);第二句:没有证据证实的客观事实在法律上等价于不存在。

在许多可以或本当通过民商事手段所解决的纠纷与争议的纠纷中,解决了证据问题就几乎等价于解决了纠纷本身。很多同行对老百姓动辄试图通过报警,启动刑事程序的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不甚为然,甚至有人斥之为“愚蠢“。其理由大致有二,一是公安机关并不必然予以立案(事实是基本不立案);二是即便立案,也根本无助于(甚至有害于)实际损失的追偿(如执行难,无法要求违约金、诉讼成本、标的物增值收益等,不予展开)。

我基本上同意这些观点,对于那些可以通过民商事手段解决的纠纷,试图推动刑事程序并不是最优解,甚至是比较差的选择。但选择通过民商事诉讼手段解决问题,就又回到文章开头提到的举证问题。在固定证据这件事上,报警有着其独特不可取代的作用。譬如遭遇家庭暴力后报警,接处警记录可以作为遭受家庭暴力证据;再如,在某些事发现场事后难以得到恢复、再现的场景,可以报警后要求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以便随时复现事发现场;甚至,在某些经济纠纷中,纠纷相对人可能会在接受询问时构成自认,可以直接推动纠纷的解决。

笔者以近日接到的一起法律咨询为例,详细说明这个问题。

一、基本情况

张某在村里承包了一处鱼塘,某日,鱼塘突然遭到邻村某人半夜抽水,盗走大量活鱼,并导致鱼塘内剩余活鱼及所种植莲藕大量死亡。张某的问题很简单,“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二、张某可能的权利救济途径

不同于刑事业务只需要解决案件本身,民商事业务的终极追求是解决问题,手段则在所不论。

(一)张某所面临的问题

笔者在电话中向张某有重点的了解过情况之后,发现两个新情况:

第一,偷(毁)鱼人虽与张某邻村,但张某并不认识他,更不要说掌握他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送达地址等提起民事诉讼的必备信息。

第二,鱼塘虽已被抽水,但为避免扩大损失,缺水的状态不能继续保持,必须尽快补水,恢复原状,但这样做就为日后举证“鱼塘曾遭到破坏”及“损失数额究竟多少”这两个问题带来实质性障碍。

第三,张某的关注点更多地集中于如何能最大限度追回损失。

(二)对偷(毁)鱼人行为的定性分析

要明确维权手段,首先必须对侵权人行为定性有清晰研判。

首先,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讲,偷(毁)鱼人的行为对张某造成了财产损害,张某可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向偷(毁)鱼人提起民事诉讼。

其次,偷(毁)鱼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待证),窃取了张某的财物,可能构成盗窃罪

再次,偷(毁)鱼人明知活鱼及莲藕在缺水环境下会迅速死亡,仍然强行抽水,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最后,偷(毁)鱼人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待证),毁坏鱼塘,严重破坏了生产经营,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三、笔者给张某的建议

笔者建议张某迅速报警,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刑事控告,并要在笔录中详细载明实际损失。并要求公安机关对事发鱼塘进行现场勘验,制作勘验笔录。如果公安机关拒绝现场勘验,则要立即将遭毁损后鱼塘情况拍照提供公安机关进行附卷。

(一)为什么要提起刑事控告?

刑事控告有多种目的,“在谈判中取得优势”也是常见目的之一。张某的关注点在于挽回损失,从这个角度讲,“以刑促民”是完全理性的选择。

其一,破坏鱼塘的人与张某邻村,虽然张某不认识他,但是公安机关完全可以迅速找到他。即便事后公安不予立案,也有必要通过侦查机关之手,获取该人详细身份信息,为提起民事诉讼创造条件。

其二,张某不仅遭受了直接物质损失,还遭受了巨大的间接损失及可期待利益损失。而后两种损失,是无论采取何种途径都难以进行确实举证的部分,尤其是可期待利益损失,甚至缺乏法律依据主张。提起“刑事控告”能够对破坏人进行极限施压”,无论是在案件初查阶段和解还是刑事立案后进行和解,该二部分损失是可以进行主张并且有很大可能实现的。

其三,受损鱼塘无法长期处于缺水状态,必须进行补水,而一旦补水则会彻底破坏事发现场。张某固然也可以通过自行拍照等方式记录事发现场,但其据强度显然不如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而只有提起刑事控告,才可能引起公安机关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该勘验笔录,不仅能够完全证明“鱼塘曾遭到破坏”这一事实,也为将来采取任何维权途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第一手资料。

(二)为什么选择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控告?

选择最易证明的罪名,是进行刑事控告的一项基本原则。一个对证据要求相对较低、证据收集也相对容易的罪名,更易取得控告成功。

该起案件,本就是一场邻里纠纷所引发的,危害性可控的案件。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的意愿本就不强,如果选择盗窃或破坏生产经营这两个需要对行为人主观状态进行证明的罪名进行控告,则控告成功的可能性将极大降低。再者,如果以盗窃进行控告,因为现在赃物不知所踪,真实财产损失情况难以举证,更不利于实现控告目的。

四、事态最新进展

张某接受了笔者建议,迅速向公安机关提起了刑事控告。掌握了偷(毁)鱼人详细身份信息,并要求公安机关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完全占据了该纠纷主导权,目前双方正在就赔偿事宜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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