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具有高度的人合性和资合性。合伙人除死亡、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在企业经营存续期间提出退伙,势必减少企业的经营资本,造成流动性紧张,企业短期偿债能力下降,导致企业信用可能受到损害以及业务因人员变动受到影响等。因此,必须在合伙协议中,对退伙行为做出详细规定,把退伙可能出现的对企业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个人经验,我认为以下几点,可以写入协议当中,以资共同遵守: 1、鉴于退伙行为可能给企业当期经营带来损失,可以规定退伙人少享受或不享受当期利润分配。 2、提前分担企业的亏损。按照法律规定,合伙人退伙时,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时,退伙人应当分担亏损。这应该在退伙清算中一并处理。 3、对此前企业已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规定对退伙人,可退还货币,也可退还实物。 5、要求在企业任职的退伙人,交出其分管的有关工作资料,签署保密协议。 6、与退伙人签署竞业禁止协议。禁止退伙人在一定年限内从事与企业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职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