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与法律相结合。随着国家税收法治化的大力推进,与国家打击的偷逃税等违法行为不同,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利用组织形式、经营架构、税收优惠、经营模式、交易形式、定价策略、商业合同等的选择和安排,实现不交、少交、延迟纳税的效果,是企业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如果你一开始就想到把应交给国家的税收,拿来和生意一起分配;或者挖空心思怎么偷逃税。抱歉,那不是我们的业务,也不是本文“合同控税”所讨论内容。 示例: 以常见的建筑业,在塔吊、预制构件、车间行车、玻璃幕墙以及电梯生产安装为例。生产、销售货物和安装服务,“营改增”之前是混税种,建筑服务是交营业税的,现在统一交增值税了,同样存在混营情形,”营改增“之后变成了混科目。货物是16%的税率,而安装服务是10%,中间存在6%的税率差。以1000万的项目,安装服务比例占35%计算,合同处理不好,销项税额就会多交21万。 有人会问: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混合销售行为不是以主营业务确定税率吗? 其实你不知: “营改增”之前的2011年23号公告仍然在适用,需要你在合同中分开、注明,财务上也应分别单独核算。这里是不是又见到“合同”俩字。尤其在与业务不关联的兼营中,如果不分开,税务机关是会从高适用税率,后果很严重,怎么分,又是合同。通过控制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所占比例,达到选择低税负、低科目的目的。这,就是合同的价值。 与增值税纳存在明显差异,关于企业所得税出现的问题主要针对多数企业的会计处理:很多业务时间跨度长、金额大,财务核算完后并非不存在风险,对政策及相关规章理解存在差异,许多问题在来年初,企业汇算清缴才暴露出来。出现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企业负责人往往叫公司财务去处理税务,殊不知,财务主管十分为难,因为此时木已成舟,合同已订,款已付,此时操作痕迹明显,经不起评估和检查。 税务方案前置 在合同签订之初,就应该完成税务方案,进行业务谈判,然后才签订合同。
这需要我们改变传统 先签订合同,再到合同履行,最后财务处理 的观念。 比如在建筑施工合同中如何体现“清包工”“甲供材”,才能适用简易计税这种征税方式。合同中工程主材由对方提供,施工方提供辅助材料为”清包工“。如何处理施工方既包工又包料,怎样用合同来连接,实现税务上的合法性,合理性,若要接受甲方委托采购合同,又要看你的进项,收入财务处理和合同处理相匹配。 日常税务风险管理 税务合规合法,端正法治理念,及时聘请专业律师 虽然本文对建筑业谈得较多,但是有益于各行各业。最近走访开发区一加工企业时,与企业谈到富余标准厂房出租事宜。企业老总直接说签的“阴阳合同”,仍然是彼此都懂的暴力节税。 出租厂房及设施上涉及一项税率12%的房产税项目。为了少交税,企业直接签“阴阳合同”,其实风险是很大的。资金监管越来越严,转账痕迹明显,其实毫无必要。 通过合同就可以控制,对出租项目收入作拆分,划分场地租赁、设备租赁,有空地,还可以有空地出租使用,对应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适用税率及征收都有相应的规定,有的项目是不征,有的低税率,合法合规处理。企业能否做到:交易完了,仍然是朋友,双方没有税务风险。 厂房和商业办公出租上常有免租期的约定。虽然“营改增“后增值税有政策不交了,免租期的房产税还是要交,且免租期视同销售计征,那么合同怎么处理?可以避免多交的这部份税金。对出租挖掘机、塔吊等,设备租赁等施工设备,增值税率16%,建筑服务10%,而合同中如何处理,成为适用建筑服务低税率的关键点。 总结: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企业商务来源于业务,决定于合同,核算于财务。我们可以将法律,商务及税务服务一体化。不去偷逃国家的税,也不必花无谓的钱。运用一切合法手段为客户解决问题,把握好税务法律服务的法律“底线”,控制住风险的同时,提升客户的商业价值。 题外话: 很多朋友在微信上询问我,怎么还有时间写文章?其实现在与过去在报社相比,写作强度小多了。“闲时作文,忙时作业“,学习、思考别人发生的事或案例,对可能的事作一个推演,专业技能靠积累,所以写些小文章阐述观点并希望借此能够帮助到客户。认真对待客户,法律、税务仅仅是一个手段,达成客户的商务目的才是最重要的。帮助提升客户商业价值的同时,自己的价值也从中体现,这是一个互利的过程。 还是那句话:如果对你或你朋友的企业有帮助,请点赞、转发、收藏。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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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好书风 > 《个税不动产营改增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