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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下已完工程造价鉴定方法研究

 芃芃78 2019-03-06

引言:

笔者认为已完工程量占总体工程量的占比较小时,可从已完工程入手,按施工合同履行期间适用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与依据计算已完工程造价;当占比较大时,从未完工程入手,按施工合同履行期间适用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与依据计算未完工程造价,后用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减去未完工程造价,得出已完工程造价;当占比在50%左右时,可按签定合同时的降造比例来确定已完工程价款,供委托方审理案件参考。

一、背景案例介绍

案例一:已完工程量占比小,由已完工程量入手,按照规范计算造价

某六层私人住宅建设经济纠纷中,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按照单位面积造价结算工程价款(即固定综合单价合同)。该房屋设计为六层,施工总造价为:149.8万元。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该住宅的建设进度为只施工了一层半,且该房屋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与施工图纸中的建筑面积、装饰做法、结构尺寸等均发生了较大变化,无法按照单位面积计算造价。双方发生纠纷后,诉讼至当地法院,法院委托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对该房屋已完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已完工程入手,考虑到该房屋设计图纸与现场施工实际不一致,存在大量变更的情形,逐项进行现场勘验,对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准确丈量,按实际施工的尺寸,套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适用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标准,进行了已完工程造价鉴定计算,鉴定后的工程总造价为22.4万元。

案例二:已完工程量大,由未完工程量入手,按照规范计算并总价扣减

某大厦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项目,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160万元。该工程由于种种原因,基坑开挖至设计标高后一直搁置,相应的支护措施和降水工程一直未能实施,且施工方历时8年一直在进行基坑降水作业。施工方于2015年8月23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委裁决与发包方解除合同、移交现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合同外的降水费用等。发包方认为施工方未按照设计规范要求和国家标准进行施工,有部分工程未进行施工,请求仲裁委委托鉴定机构对基坑支护已完成的工程量及造价、降水工程的实际降水台班数量及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根据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鉴定方法以未完工程入手,采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适用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依据,将未完工程量及造价计算出来,然后用固定总价减去未完工程造价得出已完工程造价的方式进行造价鉴定。最终对比合同约定的鉴定造价为130多万元,约占合同总价的81%。

案例三:已完工程量居中,由已完入手,按降造比例鉴定

某机动车辆检测站水电安装工程,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水电工程安装承包合同》,合同总价为200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诉至当地法院,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双方争议造价进行鉴定。该项目已完工程量大约占到总体工程量的50%左右,鉴定机构应该采用上述的那种造价计算方法?是由已完成工程量入手,还是由未完成工程量入手?可以肯定的是,采用不同的方法,将会产生不同的鉴定结果。如果由已完工程量入手,鉴定造价必然有利于施工单位,鉴定造价偏大;如果由未完工程入手,鉴定造价必然有利于业主单位,鉴定造价偏小。本案造价鉴定机构在选择鉴定方法时,召开了专题讨论会议,各个鉴定人对鉴定方法争议较大。从项目实际情况来看,无论采用上述案例的那种方法,必然产生不同的鉴定结果。最终,鉴定机构分析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合同约定总价的基础上,采取合同签订时的降造优惠比例法,即按统一计价原则和方法,计算出已完工程造价和整体工程造价,在根据合同总价计算得出已完工程的合同价格,最终鉴定已完工程价款约为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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