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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党籍与除名的区别

 xiejb波澜不惊 2019-03-06

1.性质不同。

开除党籍是于对党员一种纪律处分,是最严重的一种党的纪律处分。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处分条例》)第八条、《党章》第四十一条均明确提到开除党籍是对党员的一种纪律处分种类,有100余条细化了适用开除党籍的情形。

除名是指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注销党员在党内的名籍,即取消党员资格。除名不是一种纪律处分,是党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措施,对退党、劝告退党以及自行脱党的党员都可以进行除名。除名包括对自行脱党者除名、对要求退党者除名和对被劝告退党而坚持不退者除名。

根据《党章》第九条的规定,对有以下三种情况的党员,应予除名:①对要求退党的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②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③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应作为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八十四条列举了5种情形,分别是①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除名;②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③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④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⑤……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此种情形实际上属于《党章》第九条中提到的“自行脱党者除名”的情形。故,7种情况的党员应予除名。

综上,除名不是党的纪律处分,也不能代替党纪处分。对违犯党纪的党员应执行党的纪律,给予党纪处分,不能用除名或其他组织处理手段来代替。对于应宣布除名的,也不能用某种党纪处分来代替。

2.客观结果相同。

被开除党籍、除名后都丧失了党员身份。但是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党员被除名后,能否入党,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在发展除名党员的时候应该更加慎重,应结合本人的思想状态、工作状态等情况综合进行考虑,严格遵守《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相关内容开展发展党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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