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GB51309-2018,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4、3.3.1、3.3.2、4.1.4、4.5.11(6)、6.0.1、6.0.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 A型消防应急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额定工作电压均不大于DC36V的消防应急灯具。 2、 应急照明配电箱:为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供配电装置。 3、 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额定输出电压不大于DC36V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4、 A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额定输出电压不大于DC36V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5、 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并显示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相关附件等工作状态的装置。 6、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由蓄电池储能,为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电源装置。 7、 应急照明配电箱和灯具应选择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CB-1745规定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8、 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采用节能光源的灯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光源色温不应低于2700K。 2 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以下简称“标志灯”)。 3 灯具的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 蓄光型指示标志图片 9、 设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灯具的电压等级及供电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A型灯具; 2) 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应选择集中电源A型灯具; 3) 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可选择自带电源B型灯具。 10、 灯具面板或灯罩的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的面板可以采用厚度4mm及以上的钢化玻璃外,设置在距地面1m及以下的标志灯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易碎材料或玻璃材质; 2) 在顶棚、疏散路径上方设置的灯具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玻璃材质。 11、 标志灯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高度大于4.5m的场所,应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 2) 室内高度为3.5m~4.5m的场所,应选择大型或中型标志灯; 3) 室内高度小于3.5m的场所,应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 12、 灯具及其连接附件的防护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室外或地面上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 2) 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内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3) B型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4。 13、 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 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14、 各部位最低照度表见《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15、 楼梯间每层应设置指示该楼层的标志灯(以下简称“楼层标志灯”); 16、 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路中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输出回路严禁接入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插座及其他负载。 17、 A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6A;B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10A。 18、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进、出线口分开设置在箱体下部的产品; 2) 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产品;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产品; 19、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12路; 2) 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18层。 20、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消防控制室地面上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3) 设备面盘后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4) 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2 在消防控制室墙面上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主显示屏高度宜为1.5m~1.8m; 2) 设备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 3) 设备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21、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控制器的自带蓄电池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件3h。 22、 系统线路应选择铜芯导线或铜芯电缆。 23、 系统线路电压等级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额定工作电压等级为50V以下时,应选择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300/500V的线缆; 2 额定工作等级为220/380V时,应选择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450/750V的线缆。 24、 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的配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应选择耐腐蚀橡胶线缆。 25、 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除地面上设置的灯具外,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选择耐火线缆,系统的通信线路应选择耐火线缆或耐火光纤。 26、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除地面上设置的灯具外,系统配电线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选择阻燃或耐火线缆。 2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选择耐火线缆; 3 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电线电缆的颜色应一致;线路正式极“+”线应为红色、负极“—”线应为蓝色或黑色,接地线应为黄色绿色相间。 27、 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执行以下控制操作: 1) 控制系统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 控制B型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切断主电源输出; 3) A型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待接收到其主电源断电信号后,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待接收到其主电源断电子工业信号后,自动切断主电源输出; 28、 应能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且系统手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系统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的灯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 控制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切断主电源输出。 29、 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系统设备的现行国家标准、系统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齐全。 2) 设计单位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明确相应技术要求。 3) 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齐全,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能够保证正常施工。 30、 系统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31、 材料、设备进场检查: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文件。 32、 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应是通过国家认证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一致。 33、 系统部件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34、 系统部件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 35、 系统导线敷设结束后,应用500V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且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36、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安装在轻质墙上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7、 设备在电气竖井内安装时,应采用下出口进线方式。 38、 应急照明控制器主电源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39、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缆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2 线缆穿管、槽盒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40、 灯具安装后,灯具周围应无遮挡物,并应保证灯具上的各种状态指示易于观察。 41、 灯具在顶棚、疏散走道或通道的上方安装时,标志灯可采用吸顶和吊装式安装;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中型标志灯宜采用吊装式安装。 42、 灯具用壁挂式或嵌入式安装时,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大于1m时,灯具表面凸出墙面或柱面最大水平距离不应超过20mm。 43、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自带电源型灯具采用插头连接时,应采用专用工具方可拆卸。 44、 室内高度不大于3.5m的场所,标志灯底边离门框距离不应大于200mm;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 45、 采用吸顶或吊装式安装时,标志灯距安全出口疏散门所在墙面的距离不宜大于50mm。 46、 标志灯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上方时; 1) 室内高度不大于3.5m的场所,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2m~2.5m; 2) 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 4 标志灯当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转角处的上方或两侧时,标志灯与转角处边墙的距离不应大于1m。 47、 当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地面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中心位置; 2) 标志灯的所有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理,标志灯配电、通信线路的连接应采用密封胶密封; 3) 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平行,高于地面距离不应大于3mm,标志灯边缘与地面垂直距离不应大于1mm。 48、 楼层标志灯应安装在楼梯间内朝向楼梯的正面墙上,标志灯底边地面的高度宜为2.2m~2.5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