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明确了“标准地”的准入前提是投资主体或主要投资者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存在闲置土地、新增违法用地等情况,近3年内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一般企业投资工业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5,标准厂房用地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8,新增创新型用地项目容积率不低于2.5。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无行业特殊要求的新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一般应建造2层及以上多层厂房,不得建造单层厂房。 《细则》强化用地全过程监管,要求企业竞得土地后,与项目所在平台、镇街签订 “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载明“标准地”的控制性指标要求、指标复核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实行用地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在履约保证金总额不变的前提下,按照4∶4∶2的比例分别收取开工、竣工、达产履约保证金。 《细则》指出,以“标准地”方式取得新增用地的企业投资项目,可以基于企业自愿原则实行“承诺制”,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的,由行政审批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达产复核验收未通过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年。整改后达产复核不予通过的,5年内,企业不得申报新增产业用地项目(如分期供地的,取消剩余项目用地供应)、不得享受各类有关奖励和扶持政策。 《细则》要求,探索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对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承诺行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评价和应用,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纳入公共征信系统。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针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采取联合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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