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对象: ①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用人单位(不含财政拨款的单位和福企业等集中就业机构); ②安排的残疾职工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有二代残疾人证,并有1人以上具有本省户籍; ③与残疾职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④残疾职工有具体工作岗位且实际在岗。 奖励标准: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 奖励对象: ①安置残疾人在50人以上,且已经就业1年以上的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 ②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5%且安排10名以上残疾人就业的集中就业机构; ③安置的残疾职工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有二代残疾人证,并有1人以上具有本省户籍; ④与残疾职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奖励标准:对安置残疾人在50人以上,且已经就业1年以上的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残疾人就业环境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对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5%且安排10名以上残疾人就业的集中就业机构,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单位缴费金额的50%给予奖励。 奖励对象: ①本市户籍,就业年龄段内,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②通过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及其雇用的残疾员工、灵活就业的残疾人; ③以个人身份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④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办理《就业创业登记证》。 奖励标准:每年按照当地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奖励对象: ①已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新安置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含财政拨款的单位和公益性岗位); ②安置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应持有二代残疾人证,本省户籍,依法享有与其他职工平等的工资待遇,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 奖励标准: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主要用于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所需岗前培训、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无障碍设施建设等支出,补贴年限为3年。 奖励对象: ①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经人社部门批准,具有职业介绍资质的职业中介机构; ②按规定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③为残疾人提供免费或优惠就业服务,经推介成功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应为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二代残疾人证,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奖励标准: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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