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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务报告看PRE-IPO投资法律尽调关注要点(下篇)

 KDBR 2019-03-09
二、利润表
(四)销售费用

法律尽调时,对于销售费用的关注点主要是目标企业销售费用是否存在异常增加的情况。对于目标企业属于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订单的工程类企业或销售费用较大的行业,尤其是医药类行业的拟上市企业来说,如果销售费用增长较快或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增长较大或账上发生的学术推广费、业务招待费、业务推广费金额较大,那么,拟上市企业销售费用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及其是否涉及商业贿赂会成为IPO审核时的关注重点。

法律尽调人员在对属于医药类行业的目标企业进行尽调时,对于财务费用,应了解并关注:

(1)目标企业的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是否明显较高,目标企业销售费用的增长与营业收入的增长是否相互配比;

(2)目标企业获取客户的相关招投标等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应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

(3)目标企业是否在促销和学术推广活动中给予过相关医生、医务人员、医药代表或客户回扣、账外返利、礼品或承担上述人员或其亲属境内吃喝玩乐等支出;

(4)目标企业或其董事、监事及高管是否曾因商业贿赂行为而被政府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或涉及相关刑事诉讼的情况;

(5)目标企业是否制定关于避免商业贿赂的内部控制制度;

(6)目标企业在市场推广活动中是否存在大量现金交易行为。

(五)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对于非金融类的拟上市企业而言,若其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较大,拟上市企业有不务正业之嫌,其上市融资的必要性也会大大降低(都有钱去炒股或从事与主业无关的短期投资,说明该企业不差钱)。若拟上市企业的净利润对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存在明显的依赖,一方面说明了该企业之主营业务不够突出(需提醒的是,创业板企业只能专注于一种主营业务),一方面让人质疑目标企业的业绩依赖于市场行情,难以为管理层所控制。

(六)投资收益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下称“首发办法”)第三十条,“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不能主要来自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在IPO审核实践中,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外的投资收益超过当期合并报表净利润(指扣非后净利润)50%的,通常会被认为“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由于目标企业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投资收益与长期股权投资已相互抵销,因此, “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指的就是目标企业合并财务报表所列的投资收益,主要指的是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之投资收益。

法律尽调人员在浏览目标企业合并财务报表时,如发现该表上所列的投资收益科目金额较大,建议对投资收益占当年度合并报表净利润的比例进行测算,并基于测算的结果作如下分析判断:

1.投资收益占当年度合并报表净利润的比例未超过50%或虽然超过50%但根据IPO的计划预计当年度并非IPO报告期内最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则不会对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2.对投资收益占当年合并报表净利润的比例进行测算后发现已超过50%的(根据IPO计划,当年度即为IPO报告期内最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此时,法律尽调人员需要重点关注:(1)目标企业减除合并财务报表所列的投资收益及其对应的对外投资,是否仍符合IPO发行条件要求(包括是否具有完整的产供销体系,资产完整并独立运营,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目标企业扣除合并报表投资收益科目的金额后的利润是否仍满足IPO财务指标要求)。(2)被投资企业主营业务与目标企业是否具有高度相关性(如同一行业、类似技术产品、上下游关联产业等)。

三、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是一个企业生命体中的血液,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在创造利润的同时,应具备创造现金收益的能力,从财务上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表比资产负债表更能真实反应了一个企业的盈利能力、资产的流动性和财务状况。

相比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而言,现金流量表似乎与法律尽调的关系没那么密切,但笔者建议法律尽调人员还是需要简要浏览现金流量表,并适当关注以下事项:

(一)关注目标企业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净值为正or为负。如目标企业以往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净值持续为负数,与其实现的净利润严重背离,需要关注此种情形产生的具体原因(目标企业所处行业的特性所致;还是目标企业为增长收入而放开信用期或目标企业对上下游的话语权减弱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需要有一个合理解释)。不管因为何种原因,目标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净值持续为负,很可能导致目标企业被认为不具备持续盈利能力,从而大大降低其成功IPO的概率。

(二)拟上市企业为了在上市前让其收入、利润等财务数据更加靓丽,往往会加大投资力度,增产扩业,冲业绩规模,如该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匮乏,自身造血能力不强,那么只能去高度依赖外部的融资(股权或债权融资),由此,在财务上实现的效果是,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与投资活动现金流净值均为负,而筹资活动现金流净值为正,在国家去杠杆的大背景下,这是一种不健康且高风险的经营模式(一旦外部融资渠道受阻或不畅,目标企业资金链将面临断裂的风险)。在法律尽调时,如发现目标企业属于此类企业,法律尽调人员应谨慎判断并关注下述事项:

1.目标企业的存量债务规模(尤其是短期债务规模)。

2.目标企业控股股东所持的目标企业股份之质押情况。如已质押,目标企业是否存在着实际控制人变更进而导致IPO进度推迟的风险;申报IPO前,目标企业控股股东所持的股份质押是否有具体的解除计划。

3.目标企业是否发生过逾期债务无法偿付的情形,目标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银行征信记录是否良好,目标企业或其子公司是否发生被银行抽贷的情况。

4.目标企业持有的资产(尤其是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资产比如厂房、重要机器设备或和核心知识产权)对外担保情况。

5.目标企业是否参与企业互保,是否存在高利息的民间借贷等表外负债。

(三)关注筹资活动现金流中“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的金额。存在余额的,说明目标企业在当年度发生过增资行为,此时,需要适当关注该次增资中新进股东的身份背景(譬如新进股东与目标企业或其董监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属于“突击入股”、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等)、投资价格及定价依据、出资的资金来源等。

(四)关注筹资活动现金流中“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现金”的金额。存在余额的,说明目标企业该年度有向股东分红或对外支付利息,结合资产负债表中的年初、年末未分配利润以及本年度净利润数据(本年度已分配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本年度实现利润-年末未分配利润),我们大致可以估算出目标企业本年度分红的数据。如目标企业存在分红行为,需要关注自然人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目标企业是否已履行代扣个人所得税之法定义务(小贴士: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12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目标企业未履行前述代扣义务存在的法律风险。

四、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和详细解释,以及对未能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补充披露。财务报表附注对于法律尽调的意义,除了本文前述内容提及的会计科目注释外,法律尽调人员还可关注以下内容:

(一)目标企业基本情况

目标企业合法设立及有效存续情况、历史沿革健康状况是法律尽调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律尽调人员在取得目标企业提供的详细尽调资料前,对于目标企业的发展脉络通常不甚了解,而通过查阅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信息(财务报表附注第一部分通常会用几段话简要描述目标企业开展的业务、设立及历次变更、股改以及最新法律状态),可在较短时间内对于目标企业的历史变更情况有一个大概的了解。

(二)税种税率及税收优惠

财务报表附注中通常会披露目标企业及其子公司所适用的税种税率、享受的税收优惠,对此需要关注:

1.税收优惠是否具备法律法规上的依据,如税收优惠来自地方性政策,此种依据是否与国家层面的上位法律法规构成冲突及目标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存在被主管部门予以追缴的风险。

2.如目标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有效,需进一步关注该等税收优惠之剩余期限,上述期限届满后,目标企业可否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3.税收优惠金额占目标企业净利润的比例,如目标企业未来无法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否仍旧符合IPO的基本财务指标或是否存在业绩大幅下滑的可能。

(小贴士: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在IPO审核实践中,通常而言,税收优惠占报告期净利润达到20%以上,有可能被认为发行人存在重大税收依赖,进而成为发行人上市之重大障碍)

4.对于目标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的,需要关注:

(1)目标企业是否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具体而言,目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之取得时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以及目标企业在持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期间是否持续符合法定条件。

(2)目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是否己到期或即将到期,申请高新资质重新认定的计划及是否存在障碍。

(3) 如目标企业未来无法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是否面临着业绩大幅下滑风险的风险、补缴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之后复审结果之前仍按照优惠税率计提所得税存在补缴所得税的风险)。

(三)合并报表的范围

 该部分内容披露了纳入目标企业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有哪些,该等子公司对目标企业贡献的收入和利润多大。通过阅读该部分内容,法律尽调人员可以快速了解目标企业的整体架构以及目标企业子公司在集团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可以确定应纳入法律尽调重点的子公司名单。

(四)关联方或关联交易

了解目标企业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评价目标企业业务、资产的独立性、业绩真实性及可靠性,进而判断目标企业对其关联方的依赖程度是法律尽调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好该工作之前提是对目标企业的关联方与关联交易进行完整的调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及尽调时间的有限性,对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的调查往往会耗费不少时间。

财务报表附注中通常会详细地列示目标企业的关联方及认定依据、目标企业与其关联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具体内容及占比,法律尽调人员在开展尽调前可以通过阅读上述内容对于目标企业的关联方、关联交易概况有所了解,做到心中有数,同时还可以将在法律尽调中已搜集、整理的关联交易信息与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相互验证、校对,均能大大提高尽调的工作效率。

需提醒注意的是,第一,IPO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关联方的界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其次,对于目标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且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目标企业相应指标的比例较高(如达到30%)的,应关注目标企业对关联交易是否有重大依赖、目标企业的经营独立性以及目标企业是否有减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措施。

(五)其他

财务报表附注中还会披露一些目标企业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譬如目标企业进行的资产或债务重组、合并、分立或一些重大投融资事项,这些均是法律尽调需要去深入了解的信息。

以上是对法律尽调人员如何阅读财务报告寻找法律尽调信息所作的简要分析,也借此提醒大家——在法律尽调中需要重视财务会计知识的作用。根据笔者在过往项目上的诸多教训与些许经验,一些比较隐蔽的法律问题的发现,常常是先从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中找到疑点的痕迹(也许是会计师无意向你透露的,让你意识到这背后隐藏的法律问题),进而顺藤摸瓜深入研究确认的;其次,有些财务问题本身也是法律问题,二者在某些情况下存在竞合关系(在PRE-IPO投资中表现得尤为明显);第三,虽然法律尽调与财务尽调对同一事实的调查角度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对基本事实的需求是相似的。基于此,法律尽调人员需要掌握必要的财务、会计、税务知识,在法律尽调过程中也要与会计师或财务尽调人员保持顺畅的沟通,适当借助其专业知识、经验,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法律尽调效果(法律尽调人员一般很少去看企业的明细帐、会计凭证、财务底稿,但从该等资料中可能挖掘出一些法律尽调关注的信息,因此,顺畅有效的沟通显得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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