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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案例分析:放款不依法,亲人两行泪(献给我们的信贷员)

 建喜图书馆 2019-03-10
作者:范婷婷

文章来源:银法茶歇

今天聊聊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话题。本想起个稍微文艺点的名字,比如《违法发放贷款罪:悬在银行人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之类的,却又发现,我国刑法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或其工作人员“专属订制”的罪名还真不少,如果每个罪名都是一把“剑”,那这么多罪名都快够攒个“铁王座”了。今天之所以单说违法发放贷款罪,是因为我们注意到触犯该罪的案件越来越多,既有银行单位犯罪,也有员工个人犯罪,既有前台客户经理犯罪,也有中后台审批、放款人员,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犯罪,甚至有人是被担保人“倒打一耙”扣上犯罪的帽子,该罪已成为银行工作人员最容易触犯的罪名之一。正所谓:规矩千万条,守法第一条。放款不依法,亲人两行泪。

1、典型案例

先看几个案例,增加点感性认识,看看有木有自己的影子?

案例1:营业部主任滥用职权、违反审批程序,明知借款人、担保人不符合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同意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判违法发放贷款罪。

被告人陈某某系某银行营业部主任,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明知借款人、担保人不符合银行对资产负债率的要求,以借款人前景好,是高科技企业、老客户等理由,使贷审会投票同意发放贷款,未履行调查核实、审查核实职责,使贷款调查、审查环节流于形式,累计发放贷款人民币15785万元,人民币4286万元未能归还,造成银行特别重大损失。陈某某被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案例来源:重庆市高经人民法院《重庆审判案例精选》2008年(第三集)]

案例2:借款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客户经理、部门负责人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未对贷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贷款发放后也没有对贷款资金流向进行跟踪调查,判违法发放贷款罪。

被告人车某某为某信用社个人金融部经理,被告人丁某为客户经理。张某某通过被告人车某某,以徐某、张某的身份申请贷款人民币1900万元,并提供虚假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等资料,车某某指定丁某负责贷款事宜。法院认为,被告人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未深入企业认真调查,未向国土资源局核实土地使用权利他项证明书的真实情况,对贷款资料、抵押物的可靠性及贷款人的偿还能力未进行严格审查,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19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贷后也未对贷款资金流向进行跟踪调查。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被告人车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案例来源: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豫17刑终487号]

案例3:担保人以借款人涉嫌贷款诈骗、银行工作人员涉嫌违法发放贷款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刑事罪名成立后,法院在民事案件中援引刑事判决结果,认定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无效。

借款人因伪造采购合同、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财务报表,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等,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4000万元,被判骗取贷款罪。信贷人员杨某因未审核贷款资料真伪,未对抵押人是否盖章进行核实等,发放贷款人民币40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判违法发放贷款罪。在民事审判程序中,法院援引刑事判决结果,认为借款人在办理涉案贷款过程中存在犯罪行为,以签订借款合同这一合法形式,掩盖其骗取贷款的非法目的。信贷员杨某在贷款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并因此导致借款人在采取多种违法行为之后的非法目的得以实现。最终法院认定借款合同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情形,判决借款合同无效,抵押、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也无效,最高院经再审维持原判,担保人成功脱保。[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61号]

2、什么是违法发放贷款罪? 

2.1.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本罪犯罪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员工个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如果银行工作人员与借款人内外勾结,在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同时,还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的共犯,择一重罪进行处罚。“数额巨大”指贷款金额一百万元以上,“重大损失”指贷款损失在二十万元以上。

2.2.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涉及贷前调查、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后检查等多个环节,各种与贷款业务相关的人员都可能涉及。具体表现为:

2.2.1.未对借款人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主要表现为未认真核实借款人资质、真实身份、信用等级、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在明知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发放冒名贷款;合同签订过程中,未严格监督借款人、保证人签字并审核贷款资料真伪,导致贷款被骗;对于伪造、编造的财务报表、产权证明等贷款资料缺乏基本的识别和核实;贷款发放后未对借款人执行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贷款资金流向进行跟踪调查等。

2.2.2.未对担保财产和保证人情况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主要表现为未认真核实保证人基本情况(实际经营情况、承诺保证的真实意思表示等)、抵(质)押物权属证明的真实性;未调查抵(质)押物的真实状况,或明知抵(质)押物评估结果严重失实而不管不顾;抵押登记程序不到位,导致担保物权存在法律瑕疵等。

2.2.3.滥用职权、违反信贷程序发放贷款。滥用职权的主观恶性更大,涉及的犯罪主体也更广,除客户经理外,还包括部门负责人、信贷审批人员和放款人员。典型行为包括逆程序操作、超权限或违规决策审批、参与编造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授意或支持贷款调查/审查人员撰写虚假报告、随意降低准入标准、明知未落实贷款条件或客户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仍然发放贷款等。

3、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如何保护自己?

3.1.提升业务素质。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行内制度中有关贷款发放的要求,提升风险识别能力。

3.2.严守合规底线。做好贷款业务的实质性审查,在贷款调查、审批、发放、合同签订和贷后检查等关键环节上依法合规办事。

3.3.妥善保存贷款资料。加强对贷款相关文件的制作和保存,详细记录对借款人、担保人的每项调查、履行的每道程序,妥善留存贷前调查与贷款审批材料,确保案发后能够通过这些材料还原事实真相。

3.4.警惕借款人、担保人恶意利用刑案手段逃避还款责任或担保责任。为避免借款人、担保人利用刑事程序拖延民事案件审理并转移财产,或主张借款/担保合同无效以逃避还款责任,一方面,银行应尽早启动财产保全,冻结借款人、担保人资产,确保案件审理完毕后能够顺利清收。另一方面,银行应积极应对,做好相关证据收集、梳理和全流程回检,排查员工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妥善制定针对性应诉方案,依法维护银行债权安全和员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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