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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工资个税:遇见这种常见情况怎么办?

 刘刘4615 2019-03-10

一、新入职员工处理

【例】某员工2019年1月10日新入职B单位,B单位在2019年2月实际发放工资,并在2019年3月征期为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2月的个税:

(1)该员工在新入职B单位仅取得1个月的工资,预扣预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该累计减除费用为5000元(5000元/月×1个月);

(2)由于个税扣缴申报系统是按照入职的时间算减除费用,如果采集该员工人员信息时,入职日期是1月,则2019年3月征期为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2月的个税,累计减除费用为10000元(5000元/月×2个月);

必然会造成人力资源部门计算工资个税时,累计减除费用为5000元,不是按10000元计算预扣预缴的个税

特别是该员工如果2018年12月在原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且在2019年1月实际发放工资,并在2019年2月征期为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的个税,已经扣除减除费用为5000元,这样就会造成该员工2019年度扣了13个5000元,必然次年3-6月份要去汇算清缴补税(除非其全年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3)如果出现上述问题解决方法

新入职B单位在申报采集人员信息时,受雇从业日期需要选择为2019年2月(可以修改),这样减除费用为5000元。(补充小陈税务已经向相关部门反映系统的问题,建议按照申报的月份数确认减除费用为几个5000元,希望看到文章的时候升级了)

【提醒】根据为该员工申报个税的税款所属期来判断选择受雇从业日期

二、原离职的公司

1.员工离职,需要在个税系统【人员信息】界面双击要修改的人员名字,将“人员状态”修改为“非正常”,然后填写“离职日期”后保存就可以了。

2.实务中还会存在员工离职后补发工资情况,原单位也需要为员工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操作为将“人员状态”修改为正常,税款所属期选择为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填写报表进行申报。

【例】某员工在2018年11月从A公司离职,2019年2月A公司给小张补发工资薪金,B公司在2019年3月征期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2月的个税时,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的减除费用是5000元/月*2=10000元(累计预扣法按照累计数计算减除费用,即使2019年1月在本公司没有所得,也是按照两个月的减除费用扣除)。

(1)在计算时是不需要考虑离职员工是否在新入职单位取得工资并申报,只需按照该员工在自己公司取得的所得计算即可,若是综合所得,使用累计预扣法;

(2)如果实际上该员工已经在其他家公司入职,对于该员工而言,其个税申报就会重复扣除两个月的减除费用,导致个税少缴纳。但A公司无需操心这个问题,还是按照软件中既定的计算个税公式申报即可。这种情况下,该员工需在次年3-6月汇算清缴时进行补缴税款(除非其全年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3)员工离职后补发全年一次性奖金,如果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也是上述情况。

(4)员工离职后补发全年一次性奖金,如果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也就没有减除费用什么事了。

三、需要提醒的是

对于更换公司的员工的来说,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在个税APP中,将涉及专项扣除项目“申报方式”中的“扣缴义务人”修改为新公司,这样新公司才可以下载更新到该员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从而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税APP中“扣缴义务人”选择中没有显示新任职受雇公司,需要由新公司将该员工的人员信息先进行采集报送,报送成功后,个税APP个人中心-任职受雇信息就会显示出新公司了。

2.2019年以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曾任职两处或两处以上的个人,由于个税是企业分别累计预扣预缴的,可能会导致在个税预缴选择适用税率时,分别选择了较低的税率,而实际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可能是较高的税率,最终会出现需要补缴的情况。

个人需要在次年3-6月份进行个税汇算清缴时补缴税款的(除非其全年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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