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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是如何打击缺斤短两的?设置专门度量衡想偷斤短两不好弄

 魏征故乡人 2019-03-10

唐朝规定,在市场上流通的度量衡,每年八月都要送交到官府检验校正, 然后再由相关部门签署封印后,才能够使用。宋朝时期,每个月都会抽查一 次度量衡。在元、明、清三代,没有经过官方审验的度量用具,不允许在市 场上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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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贩缺斤短两的现象,唐朝也有相关的律法规定:“那些以次品充当 者,会交由官府处置;而那些缺斤短两者,就要将其还给卖主。”比如布匹,如 果说整绢布匹的长度不到40尺,或者宽度不足5尺的话,轻者退回商品,重者 可能还会打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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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买过程中,只要消费者和卖家之间有合约存在,那么在 三天内发现物品有问题的话,都能够找卖方退货;如果卖方不退,那么消费者 就能够向官府举报,然后再由官府强制卖方退换,并且鞭打卖方40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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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假药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北宋《市易法》规定药品专卖,意思也 就是政府是药品交易的唯一合法人,那个时候是不允许任何人私自经营药品 生意的。为了防治私人打着官府的名义售卖假药,宋朝时期,负责制药的惠 民局、和剂局都有各自的官印:“药局印记” “和剂局记”。此外,东、南、 西、北四局,也有自己的六字公章。如果抓到制造假药之人,伪造处方和官 印之人,要依“伪造条例”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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