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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春文:再論敦煌私社的“義聚”

 行者aw7sg93q3w 2019-03-11

1989年,我曾發表《敦煌私社的“義聚”》一文(載《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9年第4期),依據當時所能見到的材料,對“義聚”的有關情況做了初步探討。近年,隨著各國收藏的敦煌文獻陸續刊佈,又搜集到一些相關資料,本文擬在全面分析目前所能見到的資料的基礎上,對此問題做進一步探討。

 

一、“義聚”的含義與性質


關於“義聚”的性質,我在《敦煌私社的“義聚”》一文中採用了寧可師在《述“社邑”》一文(《述“社邑”》載《北京師院學報》1985年第1期,後收入《寧可史學論集》,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440至457頁。)的提法,將其視作私社的公共積累。2001年,楊際平先生發表《唐末五代宋初敦煌社邑的幾個問題》(《中國史研究》2001年第4期),認為敦煌社邑文書中之“義聚”“是以義相聚之意,不能附会为公共積累”。楊先生引證《宋史》中的例證,樊景溫兄弟等“兄弟異居積年”,後來“復義聚,鄉人稱雍睦”,說明當時“已成家的兄弟同居共財,即可稱為‘義聚’。陳旭宗宗族同居,宋太宗“以遠民義聚,復能固廉節,為之歎息”,說明“宗族同居共財,更可稱為‘義聚’”。楊先生還引證《唐摭言》“江西鍾傳令公起於義聚”,說明社會下層的聚義也可稱為‘義聚’”。应该承认,就杨先生所举前兩個例證而言,“義聚”確應作“以義相聚”解。但楊先生所舉例證中之“義聚”的含義,與社邑文書中之“義聚”既有相同處,亦有不相同處。社邑文書相關記載的原文是:“所置義聚,備凝(擬)凶禍,相共助誠(成),益期賑濟急難”(见伯2041《大中年儒風坊西巷社社條》)。就字面而言,以上文書中的“義聚”也應有“以義相聚”的含義。但上引文書中之“義聚”與楊先生所舉例證中之“義聚”的區別也是很明顯的。即楊先生所舉例證中之“義聚”均為動作,但社邑文書中的義聚卻是個名詞。“所置義聚”也就是建立一個“義聚”,應該是存放“以義相聚”而來的物品的場所或機構,這樣一個場所或機構所保存的當然是社邑的公共財產,用楊先生的話說也已可以稱作“公共積累”。而上引文書中尚有“罰油壹升,用貯社”的規定,這樣的物品當然也需要貯存在社邑的一個場所或機構中,社邑中既然已經“置”了現成的“義聚”,那麼社人的被罰物品(也是公共財產)也很有可能被貯存在“義聚”中。

所以,敦煌社邑中之“義聚”雖然也有“以義相聚”的含義,但它同時還是存放社邑“以義相聚”而來的物品的場所或機構,這個場所或機構還有可能存放著社人的被罰物品。而無論是“以義相聚”而來的物品還是社人被罰的物品,放在“義聚”後都是社邑的公共財產或公共積累,這樣看來,把“義聚”看作社邑的公共積累應該是可以成立的。

這完全沒有否認楊先生看法的意思,只是想說明“以義相聚”是“義聚”字面的意思,公共積累則是指“義聚”這個機構或場所的實質。“義聚”雖在社邑文書中僅一見,但有關私社具有公共積累或公共財產的記載卻不算少。如果用“義聚”作為私社公共積累或公共財產的概稱,“義聚”就成了一種象徵性的符號。以上關於“義聚”性質的解釋,具有推測成分,但作為符號的“義聚”,其性質則是可以肯定的,它只能是私社的公共積累或公共財產,不能是別的。

置有“義聚”的私社應該有倉庫以供貯存物品之用。斯327背《己丑年十月七日巷社結案局席憑》載:

1、己丑年十月七日巷社一周                  

2、結案局席羊價麥                            

3、張虞候就倉門來悵(償)麥壹斗           

4。正月□□□

(下缺)

以上引文中之“倉門”,或者就是私社“義聚”之倉門。


二、“義聚”之物品的來源


“義聚”既然是貯存私社公共積累或公共財產的場所或機構,其中所貯備的資財當然都是來源於社人。從目前所掌握的材料來看,社人的資財是通過以下途徑進入私社之“義聚”的。

一是社人入社時繳納的。在敦煌私社中,有一些在組織喪葬互助時採用“立三馱名目”的辦法。實行這種辦法的私社,社人遇到喪亡時,如欲從社司獲得比較豐厚的納贈物品,其條件之一就是須事先一次或分批向社司繳納三馱糧食,這些糧食也就成了社邑的公共積累或公共財產。但這種途徑只適用於部分“立三馱名目”的私社。

二是社人在参加活动时缴纳的。敦煌的私社在举行活动时,一般要求参加者按规定携带一定数量的物品。如參加營葬活動時要求社人攜帶助葬物品,或者要求“借布人各一疋,領巾三條,祭盤麥各三升半,贈麵各三升半”(伯5003《某年九月四日社戶王張六身亡轉帖》);或者要求“人各鮮淨色物三丈,麥一斗,粟一斗,餅廿”(伯28421《甲辰年八月九日郭保員弟身亡轉帖》;最少者也要求“人各粟一斗”(斯6981《癸亥年八月十日張賢者阿婆身故轉帖》、伯3164《乙酉年十一月廿六日康郎悉婦身故轉帖》)。參加春秋座局席活動,也要求社人攜帶置辦酒宴所需的物品,或者是“人各麵壹斤半,油一合,淨粟伍升”(斯5139背《某年四月十三日春座局席轉帖抄》);或者是“人各粟壹斗”(伯4063《丙寅年四月十六日官健社春座局席轉帖》)。有的則稱“人各麥粟麵准條”(斯6214《乙卯年四月十八日春座局席轉帖》),這是要求按社條規定的數量攜帶麥粟麵等。社人在參加活動時所攜帶的物品由社的首領或負責具體經辦該項活動的社人統一經管。如果社人攜帶的物品有餘,這贏餘部分也就歸到了“義聚”中;如果社人攜帶的物品不能完全滿足該次活動的需要,經管者就從“義聚”中拿出一部分來補足,以保證活動正常進行。如斯4472背《辛酉年(961)十一月廿日張友子新婦身故聚贈曆》載:“見付凶家併(餅)七百八十(押),又付凶家油三十合(押),又付凶家柴三十三束,又後付併(餅)廿(押),又後付粟三石四斗(押),又後領併(餅)廿(押),又併(餅)廿”。以上是從事此次營葬活動社司付給凶家的全部物品的記錄,但社人在參加此次營葬所繳納給社司的物品卻不止這些。該社成員參加該次營葬活動時繳納的粟、柴、餅、油、麵情況如下表:

所納物品

社人姓名

(●表示已納,○表示未納)

(●表示已納,○表示未納)

(●表示已納,○表示未納)

(●表示已納,○表示未納)

(●表示已納,○表示未納)

織物(●表示已納,○表示未納)

張錄事

高社官

李僧正

趙法律

李法律

李闍梨

慕容營田

安再恩

安再昌

杜善兒

梁押衙

梁慶住

王醜子

張清忽

馬再定

馬友順

馬醜定

馬佛住

畫住奴

畫兵馬使

●粟

●柴

●油

織物

董流進

李粉定

李粉堆

王員松

高虞候

令狐盈德

令狐章祐

康再晟

平弘住

翟萬住

宋定子

馬願清

龍保慶

孟流三

王友子

梁定奴

梁狗奴

王員進

王繼德

王應兒

王義信

王兵馬使

●粟

●柴

●油

織物

王殘子

王灰進

安萬端

孫義成

杜恩子

張清兒

宋承長

王保定

總計

47

37

35

34

13

43

由上表可知,社司在組織張友子新婦的營葬活動中,納粟者共有47人,結合上引社司轉帖,一般情況下是每人納粟一斗,則社司應收到粟四石七斗;納柴者37人,一般情況下是每人納柴一束,則社司應收到柴37束;納餅者35人,一般情況下是每人納餅廿個,則社司應收到餅七百個;納油者34人,一般情況下是每人納油一合,則社司應收到油34合;納麵的數量,各社規定不一,但不會少於一斤,則社司至少應該收到麵13斤以上。而我們從上引材料中得知,社司只付給凶家粟三石四斗,柴33束,油30合。顯然,其餘的一石三斗粟,4束柴和4合油被留在了社司,變成了該社的公共財產或公共積累。在以上例證中,只有餅的數量略有疑問。按照推算,社司共收到餅七百個,但社司幾次交付凶家的餅卻達八百六十個。上文已經提到,社人在參加此次營葬活動時,有13人繳納了麵,而這些麵社司並未交付凶家,所以,這多餘的一百六十個餅,也許是用社人繳納的麵做成餅後交付凶家的,或者是社司中“義聚”拿出交給凶家的。

以下是依據斯2472背《辛巳年(981)十月廿八日榮指揮使葬巷社納贈曆》製成的該社成員在參加該次營葬活動時繳納的粟、柴、餅、油、麵等物品情況表:

所納物品

社人姓名

(●表示已納,○表示未納)

(●表示已納,○表示未納)

(●表示已納,○表示未納)

(●表示已納,○表示未納)

(●表示已納,○表示未納)

織物(●表示已納,○表示未納)

龍錄事

李社官

龍社長

氾宅官

氾願昌

氾團頭

氾富通

孔幸子

孔押衙

孔保定

孔什德

僧高繼長

高員郎

李保成

高留奴

李殘子

●粟

●柴

●餅

●油

○麵

●織物

高虞候

高團頭

高段子

安幸昌

安癡憨

李團頭

李留德

李留兒

龍押衙

龍員遂

龍定德

彭不藉奴

孔德壽

高住員

李馬踏

張佛奴

高員祐

總計

32

30

32

32

0

29

每個社人所納物品的數量仍以上表為准,則此巷社此次營葬活動共收到粟三石二斗,柴三十束,餅六百四十個,油三十二合。而巷社交付凶家的物品是“油三十一合;餅五百四十枚,又二十;粟兩石;柴三十一束”。則此次巷社的營葬活動結餘粟一石二斗、餅八十枚、油一合,補貼柴一束。這些結餘的物品當然也應被歸入了該社的“義聚”,而補貼的一束柴也自然應該是從該社的“義聚”中支出的。

2472背《辛巳年(981)十月廿八日榮指揮使葬巷社納贈曆》在記錄了交付凶家的物品之後,還記錄了該社關於以後營葬時社司向凶家交付物品的新規定,其文稱:“辛巳年十一月一日因為送指揮眾社商量:自後三官則破油一般,虞候破粟壹斗。其贈粟分付凶家,餅更加十枚。齋麥兩碩,黃麻八斗。每有納贈之時,須得齊納一般,不得欠少,目(自)後長定”。以上材料首先規定巷社的首領三官(指社長、社官和錄事)和虞候可以破費一定量的油和粟,關於這個問題我們留待下文討論。其次是規定以後營葬時分付給凶家的餅比以往增加了十枚。並供給齋麥兩碩,黃麻八斗。這裏的齋麥兩碩,應即相當於上文分付給凶家的“粟兩石”,而黃麻八斗可能也是新增加的。也就是說,不管每次營葬實際收到多少物品,但分付給凶家的物品的數量是一定的,這就要求社司有一定數量的公共財產或公共積累,才能保證營葬活動的正常舉行。從斯2472背《辛巳年(981)十月廿八日榮指揮使葬巷社納贈曆》所記載的社人繳納的物品來看,沒有交納黃麻的記錄,所以,該社如果在營葬活動時支付凶家黃麻,也應該是從義聚支取。

“义聚”中物品的第三个来源是社人受罚时交纳的物品。敦煌的私社有严明的纪律,社人违反社条的规定、不听从社邑首领的指挥、不参加社邑的活动或未按规定携带物品,都要受到处罚。如伯3544《大中九年(855)九月廿九日社長王武等再立條件》中規定:“其物違時,罰酒一角”;“其齋社違月,罰麥壹碩,決杖卅;行香不到,罰麥一斗”。又伯4960《甲辰年(944)五月廿一日窟頭修佛堂社再請三官憑》載:“自請三官以後,其社眾並於三人所出條式,專情而行,不得違背。或有不秉社禮,□□上下者,當便三人商量罰目,罰膿膩一筵,不得違越者”。上文提到過的斯2041《大中年間(847860)儒風坊西巷社社條》中亦有:“或孝家營葬,臨事主人須投狀,眾共助誠(成),各助布一疋,不納者罰油壹勝”。又斯5139背《某年四月十三日春座局席轉帖抄》在明確了社人在該次活動中應攜帶的物品後,規定:“如有於時不納者,罰麥三斗;全不納者,罰麥伍斗”。類似記載頗多,不備舉。這些處罰規定一般都得到了認真的貫徹執行。如斯5939社司轉帖就是通知社人參加張都頭所設被罰局席。斯5830《社司罰社人判》載:“准條案合罰酒壹甕,合決十下。留附”。這就是社司依據社條處罰社人的記錄。伯2556背亦載:“沒到人張安牛,罰酒半甕”。另伯36361《社司罰物曆》載:

1馬定子罰粟二斗,羅盈子粟一斗,馬清子罰粟三斗,田像

2奴罰粟四斗,令狐富蓮罰粟五斗,氾保住罰粟三斗,趙義

3盈罰粟三斗,張里七罰粟四斗,氾再達罰粟四斗,宋和信

4罰粟一斗,田義信粟一斗,田和國粟一斗,氾再住粟一斗,

5吳懷安粟一斗,張安六粟二斗,張鄉官粟一斗,吳王七粟

6二斗,程兵馬使粟一斗,就慶奴粟一斗,田王九粟二斗,馬安定

7二斗,閻保達粟二斗,吳懷實兩石四斗,田和晟一斗。

上引文書中之吳懷實和吳王七見於同號《丁酉年五月廿五日社戶吳懷實托兄吳王七承擔社事憑》,該件記載吳懷實因違反社邑的規定受到處罰並由其兄吳王七作為他的口承人,此件中亦有吳懷實兄弟二人,且吳懷實被罰粟的數量最大,故知上引文書應為吳懷實兄弟所在社邑的罰物曆。社司處罰社人所得到的物品,有的在當時就消費(如被罰設局席一筵所需要的物品),多數應被貯存於私社的“義聚“之中。前引斯2041《大中年間(847860)儒風坊西巷社社條》中即有“所有科稅,期集所斂物,不依期限齊納者,罰油壹勝,用貯社”的規定。

“義聚”中物品第四個來源是經營增值所得,即社司將貯存在“義聚”中的物品出貸給社人,收取利息。有關這方面的具體情況,我們留待下文討論。

最后,“义聚”还可能包括社司或社人募集来的物品。4660背《兄弟社欠色物、入麥及罰筵席等曆》中有“和尚墓(募)入麥拾碩,富員墓(募)入麥七石,大阿父墓(募)麥拾肆碩”。上引文書中的“墓”,我曾釋作墳墓,現在看來,似乎亦可釋作募集之“募”的借字。伯4960《甲辰年(944)五月廿一日窟頭修佛堂社再請三官憑》曾記載私社募集物品的情況,“先秋教化得麥拾伍碩三斗”,“又教化得麻伍拾束”。這裏的所謂“教化”,實際上就是募捐。但此私社名為“窟頭修佛堂社”,是以修功德的名義募捐,與以互助活動為主的私社有所不同。所以,“義聚”是否有募集來的物品,尚待證明。

從以上所述“義聚”中之物品的來源看,只有第二個來源可以說是“以義相聚”。


三、“義聚”的用途


私社設置“義聚”的目的是為了“備凝(擬)凶禍”、“賑濟急難”。具體可分為以下幾項。

一是用於幫助社人營葬。唐俗重厚葬。營葬所需人力、物力、財力,不僅一般民戶難以承擔,甚至對殷實之家和中下及官吏而言,也是不輕的負擔。當時人們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一是“結社相資”,一是“息利自辦”。兩者相較,前者明顯優於後者。所以,幫助社人營葬,是敦煌私社最重要的一項活動。如上文所述,在幫助社人營葬時,社人須按社司的規定攜帶助葬物品。這些物品,用於營葬有餘時,就歸到了“義聚”中;但若不足時,即由“義聚”中支取。

二是無償地分配給社人。伯3102背《公元945年前後(?)七月一日社司付社人麵曆》載:

1 七月一日社內有麵知(支)付與人居(具)錄如後:

2 石通子妻將〔麵〕叁斤,保岳阿孃一秤,

3 石通子妻將麵叁斤,萬子迓妻將麵壹秤,石慶住妻將

4 麵壹秤,王海潤將麵壹秤,王錄事將麵壹秤,

5 王流子妻將麵貳斤,王二婆將麵壹秤半,是自家秤,

6 李慶子將麵壹秤,萬詮妻將麵一斤(押)。

參照下文將要引用的私社借貸文書,如是社人向社司借貸物品,都應寫明還期和本利相加後的數量,此件無還期和利息,應為無償分配。

三是在春季乏糧時把麵、油和種糧等物品貸給社人,到秋收後加利收回。伯4635《公元945年前後(?)社家女人便麵油曆》載:

1            月七日社加(家)女人便麵曆:

2            便麵壹秤,至秋壹秤半;醜子孃便麵□秤,至□□

3          瑩保孃便麵壹秤,至秋壹秤半;穆家女便麵貳斤,

4 至秋三斤;不荊妻便麵壹秤,至秋壹秤半;董婆便麵

5 三斤,至秋肆斤半;馬家女便麵貳斤,至秋三斤;氾傳

6 孃便麵貳斤,至秋三斤;齊粉塠便麵貳斤,至秋三斤;

7 李像子母便麵貳斤,

8 秋三斤;齊家瑩了便麵陸秤,至秋玖秤,納得一秤,欠八秤;李像子便麵

9 □秤半,至秋八秤半;趙憨子便麵兩秤,至秋三秤;齊憨子

10便麵三秤,至秋肆秤半,得兩秤,欠一秤;齊家苟娣孃便〔麵〕壹秤,至秋

11秤半;齊富通便麵肆秤半,至秋柒秤,口承人齊粉塠;

12□家恩子便麵肆斤半,至秋柒斤;李家支瑩便麵壹

13,至秋壹秤半;米流了便麵貳斤半,至秋壹秤;

14張賢住便麵柒斤半,至秋拾斤半;恩勝便麵□

15□半,至秋肆斤半,康憨子便麵壹斤半,至秋貳斤半;

16□蘇了便麵壹秤,至秋壹秤半。

17曹家保瑩便油三平(瓶)子,至秋肆平(瓶)子半;穆家女便油兩(瓶)

18子,至秋三平(瓶)子;史家女便油壹平(瓶)子,至秋壹平(瓶)半;李家

19瑩便油壹平(瓶)子半,至秋兩平(瓶)子;不荊妻便油壹平(瓶)子,□□□平(瓶)□

20米流了便油壹平(瓶)子,至秋壹並(瓶)子半;□□□賢□□□            

21至秋壹〔瓶〕子半;張家女便油壹平(瓶)子,            

(後缺)

以上是一份私社在春季乏糧時由“義聚”支出麵、油貸給社人的賬目。伯3959則是一份社人向社司借貸黃麻和麥粟的記錄:

(前缺)

1 兵馬使馬定奴付粟兩碩,秋三碩;付黃麻肆五升,秋陸〔柒〕〔升〕〔半〕。     

2 張住子付粟兩碩,秋三碩;付黃麻肆斗五升,秋陸斗柒升半;付麥叁碩,秋肆碩伍斗。

3 馬定德付粟兩碩,秋叁碩;付黃麻肆斗五升,秋陸斗七升半;付麥叁碩,秋肆碩伍斗。

4 張金光奴便麥伍碩,至秋柒碩士伍,還唐押衙。

5 兵馬使馬定奴便麥柒碩,至秋拾碩伍;又麥四石五,又麥兩石;

6 其麥還唐押衙,口承人馬富慶。

7 散物日破麥壹石五一升,破粟兩碩伍,破麻壹

8 ,又破麥壹碩伍

9 散物後三官分付團家粟捌碩,又付黃麻

10壹碩伍

此外,伯3237《社司付社人麥粟曆》中亦有“兵馬使馬定奴、張住子、馬定德”等,這兩件應為同一社邑的借貸賬目。這幾件社司向社人出借麵、油、粟、麥、黃麻等物品的文書,共同特點是春借秋還,利率都是百分之五十,和當時敦煌民間借貸的利率相同。兵馬使馬定奴等人組成的私社還把春季的某日定為“散物日”,在這一天,除留部分物資以備社人的凶禍急難所需與社邑的必要支出外,大部分物品以出貸的形式“散”給社人。“散物”的目的一方面是解社人春季青黃不接,無糧無種之急,同時也是為了到秋收後增加社邑的公共積累。此社之“義聚”貯存的物品的數量頗大,前引伯3959號文書前部殘缺,僅據殘存部分統計,有麥二十七碩五,粟十九碩五,黃麻近三碩。

“义聚”的第四个用途是供私社的首领三官等消费。Дх2166某社三官斛破曆》载:

(前缺)

1  喫用。粟貳斗,社官濤麥頓定用。粟壹,三官王富昌店破

2   用。又粟貳斗,看薛頭、米判官用。麥兩碩、黃麻壹碩,五月齋料

3   用。麥貳斗、粟三斗,□斗用。又粟貳斗,三官就馬住兒店吃用。

4   四月十二日粟貳〔斗〕,三官就馬住兒店破用。黃麻壹斗,付社官用。王

5   富昌店三官兩件破粟四斗。之(知)見。廿日就安家吃酒伍升。

6  五月二日三官就宋住子家吃酒,破粟三  六月十日看

7   索通定沽酒用粟三斗。麥兩碩、粟兩碩,三官買巷家牛

8  肉用。八月一日麥三斗,三官就菜家店破用。〔八〕月二日麥

9  一斗,社官就康家店破用。嘗申買羊麥粟伍石。沽酒用

10□七石肆斗。買胡並(餅)麥肆斗。十日菜家店三官麥一斗。

11                後用麥一斗,令狐家店。  安法律、錄事

12      一斗。九月十二日三官就悲田院破粟一斗。 廿三日麥三斗

13      三官及兩團頭破用。

此件雖不完整,但保存了四至九月間某社“義聚”物品的支出情況。在這個賬目裏,其中很重要的一項支出就是社邑首領三官的喫喝費用。這個社的三官每個月都有幾次支出“義聚”糧食到酒店去喫喝。僅現在所保存的不完整記錄,四至九月間這個社的三官就喫喝掉粟23,麥12,黃麻1。前引斯2472背《辛巳年(981)十月廿八日榮指揮使葬巷社納贈曆》亦記載社邑的首領三官可以支出一定量的油,虞候可以支出一定量的粟。這些記載表明社邑首領具有利用社邑的公共資財進行消費的特權。

以上文書還記載了該社為五月齋料支出的麥兩碩、黃麻壹碩,說明“義聚”還負擔私社設齋時的有關支出。而在八月份的買羊麥粟五石、沽酒用□七石肆、買胡餅麥肆,很可能是秋社祭祀的支出。

 

四、“義聚”的管理、意義與淵源


以上所列材料說明,“義聚”雖是私社的公共積累或公共財產,但對其中之物品的支配權卻掌握在社邑首領三官手中。三官在有的社邑並不一定直接经管“义聚”中的物品。如上引兵马使马定奴所在的私社,在“散物日”前,物品似由三官直接掌管。但“散物後三官分付團家粟捌碩,又付黃麻壹碩伍斗”。似乎“散物後”的物品就由“團家”掌管了。

關於“團家”,只能試作解釋。在敦煌的一些成員較多的私社中,一社之內會分成幾個團,每團設有“團頭”。如前文引用過的斯2472背《辛巳年(981)十月廿八日榮指揮使葬巷社納贈曆》記載的巷社,共有成員33人,其中有氾團頭、高團頭和李團頭三個團頭,則此社之內的成員可能被分成三個團。在這類由幾個“團”組成的私社中,社邑在舉行活動時的勞務工作往往是由各團輪流負責操辦。上文提到過的斯4660背《兄弟社欠色物、入麥及罰筵席等曆》中亦“還綿幡賈(價)眾兄弟一分,當團一分”,其中之“當團”,似乎指的就是輪值的那一團人。又斯3793《辛亥年(951?)某社造齋等破油麵麥數名目》稱:“已上三等破用,壹仰一團人上。如有團家闕乏,飯若薄妙(少),罰在團頭身上”。由於社邑活動時所需物品都由承擔勞務的那一團經辦,散物後留作社邑活動的公共財產也就自然歸他們保管了。所以,上引文書中之“團家”,很可能指的就是輪次承擔社內勞務的那一團的社人。

從以上對敦煌私社“義聚”用途的考察可以看出,“義聚”有助於增強私社這種民間團體的凝聚力。“義聚”中物品豐盈,就意味社邑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因而也就能夠實行有效的經濟互助。雖然社邑的首領可能會比其他成員多消費一些“義聚”中的物品,但“義聚”的存在對貧窮的社邑成員仍然具有積極意義。利用“義聚”中資財幫助社人營葬,可以減輕遇到喪事的社人的負擔。而在春節乏糧季節貸給社人口糧和種子,更是解了貧窮社人的燃眉之急。雖然社人從“義聚”貸口糧和種子的利率並不低,但到底和向高利貸者借貸不同。首先,如果是從高利貸者手中借貸那樣,如到期不還,就會被債權人“掣奪家資雜物”。而從“義聚”借貸,即使到時真的無力償還,社眾大概也不會逼迫借貸者破產還債。其次,這種借貸利息雖不低,但本利最後仍歸“義聚”,是社人的共有財產,其中仍有借貸者一份。所以,有“義聚”中的資財作為口糧、種子貸給社人或幫助社人營葬,可使遇到凶喪和乏糧的社人免除高利貸者的盤剝,這就減少了那些勉強維持生計的社人的破產因素。這對社會生產的發展、社會的穩定都具有積極意義。

“義聚”的出現或許和義倉的設置與變質有關。隋初設義倉,由百姓自己經營,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旨在防禦水旱災荒。但於百姓平時的困乏,如營葬與春季乏口糧種子之類,考慮較少。到了唐代,義倉實際成為一項稅收,為地方官所控制。不僅賑救水旱,也貸給百姓種糧並兼行平糴。但好事既由官府來做,實行中必要大打折扣。義倉所解決的問題與百姓的“急難”時的需求,定是相差很遠。在這種歷史條件下,敦煌的一些私社為自己解決其成員的“凶禍”“急難”,就仿照義倉的形式,建立起了自己的義倉——“義聚”。

另外,“義聚”出現,還可能和隋唐以來私社活動內容的變化有關。隋唐時期,從事經濟和生活方面的互助,已成為相當數量私社的主要活動內容。為了給這類活動提供物質保證,社邑保存一定的物資貯備是十分必要的。適應這種需要,作為私社的公共積累的“義聚”,也就應運而生了。


原載郝春文著:《中古時期社邑研究》,台北:新文豐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版。文章有刪減,引用請見原文。



作者簡介:郝春文,首都師範大學歷史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古代經濟研究中心主任。


本期編輯:悟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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