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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期间交代犯罪行为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于律师资料库 2019-03-12

裁判要旨:

行政拘留等非刑事强制措施与刑事侦查活动有本质区别,对于犯罪嫌疑人在该期间交代罪行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应样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判断。如果行政拘留仅仅是针对特定的行政违法行为,行为人在被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或者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非同种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具体到本案,沈某在侦查机关掌握了一定犯罪证据并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情况下,以其他行政违法行为将其行政拘留,该行政拘留措施应视为一种变通的刑事侦查活动,沈在行政拘留期间被动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沈某以卖废品为由,将以收废品为生的被害人周某夫妇诱骗至其租住的出租屋内,采用木棍击打头部等手段,将被害人周某夫妇杀害,并将二被害人尸体挖坑掩埋。

次日,警方通过技侦手段发现被告人沈某与二被害人曾同时在案发现场附近出现过,认定沈某有作案嫌疑,随即通知沈某到公安局接受询问。沈某在询问中无法讲清其于案发当日行踪,也不交代其犯罪行为。

在调查中,警方发现沈某有赌博的违法行为,随即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在行政拘留期间,公安机关进一步采取侦查措施,促使沈某以自首书的形式向警方供述了犯罪事实,并提供了亲笔所画的埋尸现场图。警方随后根据其供述的地点挖掘出二被害人尸体。

二、主要问题:行政拘留期间交代犯罪行为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据此,自首包括“一般自首”和“余罪自首”两种情形。“一般自首“要求的自动投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侦查机关还没有确定某人为犯罪嫌疑人,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另一种是侦查机关已经确定某人为犯罪嫌疑人,但还未对其人身进行控制的情况下,其主动归案。这里的“对其人身进行控制”并不仅限于刑事强制措施,只要是能够起到实际控制人身自由的效果并服务于刑事侦查活动的一切措施均应包括在内,其实质在于要求犯罪人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接受依法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不得隐瞒自己的犯罪事实,要实事求是地向司法机关供述,不得作虚假供述。

“余罪自首”虽然形式上缺乏了自动投案特征,但由于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非同种罪行,符合自首制度地立法意旨,故刑法规定将这种情况按照自首对待。

现在的主要问题是:侦查机关以侦破刑事案件为目的,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将其行政拘留,犯罪嫌疑人在行政拘留期间交代自己犯罪行为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三、裁判结果

沈某在侦查机关掌握了一定犯罪证据并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情况下,以其他行政违法行为将其行政拘留,该行政拘留措施应视为一种变通的刑事侦查活动,沈在行政拘留期间被动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一)被告人沈某之行为不具备“自动投案”的时间条件

从时间上看,被告人沈某手写并递交自首书的时间晚于侦查机关确定其为犯罪嫌疑人并对其进行讯问的时间,不具备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自动投案”时间条件。

《解释》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然被发掘,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本案中,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依靠技侦手段发现沈某有作案嫌疑并通知其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在先。因沈某无法讲清其于案发当日行踪及活动情况,遂被侦查机关确定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已不属于因形迹可疑而被盘问的情形。此外,其递交自首书的时间,亦晚于侦查机关通过技侦手段确定其为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对其进行讯问的时间。

(二)被告人沈某之行为不具备“自动投案”的空间条件

从空间上看,侦查机关发现沈某有赌博违法行为将其行政拘留,其人身已经被控制,因而丧失了自动投案的空间条件。行政拘留虽然本质上不同于刑事强制措施,但也属于对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本案中,侦查机关对沈某进行行政拘留,是由于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却拒不交代,才依据其赌博违法行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实际上是一种侦查策略和方式。其目的是为了争取时间,开展进一步侦查活动,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以收集更有力的证据。该措施的启动使沈某丧失了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的空间条件。

(三)被告人沈某之行为不具备自首“主动性”条件

从进一步侦查活动来看,沈某被行政拘留后,侦查机关对其采取了进一步的侦查措施,其交代犯罪事实是出于侦查压力被迫、被动供述,不具备自首“主动性”条件。构成自首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要求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而不是迫于审讯压力和事实证据出于无奈才进行交代。沈某虽然在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却是在侦查机关确定其有重大作案嫌疑并掌握了更为充分的证据而无法继续隐瞒的情况下才交代其犯罪事实,故而不具备投案的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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