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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半月内在8家保险公司投保七百万寿险 3天后撞车身亡被拒赔

 天悔大哥cqm 2019-03-14

大连男子张军(化名)短时间内在8家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了总额七百多万元的人寿保险,之后在一次车祸中驾车撞上一处桥墩而身亡。张军的家属在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遭拒,于是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保险理赔款。经过市区两级法院审理,2019年3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拒赔合理,不必支付保险理赔款。

2017年6月8日,张军在大连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保险,其中一份人寿保险金额10万元,受益人为其直系亲属张力(化名)。这份保险合同中约定:如果张军在保险生效后一年内驾车遭遇意外死亡,保险公司需要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支付保险金,也就是要理赔50万元。但是,如果张军吸食、服用、注射毒品或者系自杀、酒驾的除外。

购买保险仅仅3天后,2017年6月11日晚上,张军驾驶一辆捷达车在黑龙江伊春市新青区抗美河桥发生事故——张军驾车撞在桥墩子上,车损严重,张军重伤死亡。经鉴定其符合胸腹闭合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张军死亡后,张力持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发现了蹊跷:首先张军出事时间和购买保险时间距离太近,而且张军曾因吸毒在2012年时被行政拘留过。在事发前一个多星期时间里,从2017年5月24日到2017年6月8日,张军除了在该公司投保人身保险外,还分别在八家保险公司总共投保了总额759.5万元的人身保险。为此,在张力要求理赔时,被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为:因被保险人既往吸毒史及多家保险公司投保,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严重影响本公司承保决定,故本次恕难赔付,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费。

张力随后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50万元理赔款。沙河口区法院一审此案认为,张军和保险公司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理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身故受益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关于保险公司抗辩主张张军隐瞒短期内集中投保及既往吸毒史,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不应支付保险理赔金一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力50万元理赔款。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认为张军在投保时故意未告知其有吸毒史和在多家公司投保的情况。而张力则辩称,保险公司并没有按照其行业规范的要求,对张军进行如实告知及充分提示等。张军投保的险种绝大部分为财产险和万能险,是储蓄理财性质的保险,不是单纯的类似于赌博射性,其足额缴纳了保费,与其在之前陈述的个人职业收入并无关联,并无证据证明投保的资金来源非法。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张军在半个月时间内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却在保险业务员询问其之前是否已购买或准备购买其他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意外险或健康保险时,明确答复“无”。其曾于2012年6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却在保险业务员询问是否曾经服用毒品、麻醉剂及其他违禁药物,是否有药物以来或接受过毒治疗时,明确答复“无”。投保单不属实,违反了保险法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予理赔。

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沙河口区法院原判决,驳回张力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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